荆门市成功完成两例生态环境损害案赔偿磋商

日前,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京山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钟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与湖北京山宝源牧畜公司和湖北紫岗矿业公司磋商并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根据协议,宝源畜牧赔偿10万元,由企业自行开展水体生态修复工作;紫岗矿业赔偿5257万元,由企业自行开展矿山生态修复。这是我市2020年度成功完成的两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也是《民法典》实施后我市成功索赔的两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2018年1月1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在全国落地实施。随后,湖北省、荆门市先后颁布相关贯彻落实方案,《荆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于2019年1月出台。2020年8月国家十一部委局院《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出台,更加明确了相关工作规范。

为切实贯彻实施《民法典》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精神,市生态环境局京山分局、钟祥分局于2020年12月分别赴京山宝源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和湖北紫岗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掌握了宝源畜牧污染物的排放对水体损害情况及紫岗矿业八家矿采企业采掘与碎石加工关闭后对山体及植被的破坏、采掘加工废石废渣弃置、采坑采场裸露等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基本情况。经报请市政府授权后,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分别委托发起了对两家企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经过磋商,两家企业均对相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内容达成一致。通过此次两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及协议的签订,我市严格践行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由侵权人承担赔偿修复责任的规定。使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谁破坏,谁赔偿的环保基本原则,落到了实处,也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得到充分体现。是我市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的又一次成功实践。

根据国家、省、市一系列文件精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也是诉讼的前置条件。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须经过磋商,达成赔偿协议并经司法确认。如果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赔偿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