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同样是被盗,同样是业主告物业,为什么法院判决结果不一样?

【案例1】家中财物两次被盗,状告物业索赔

结果:输了

王先生一家于2015年5月搬入A小区居住。其称家中先后发生过两次失窃,一次是在2015年年底外出时,家中被盗笔记本电脑一台。另一次发生于今年5月,王先生探访远房亲戚返回家时,发现屋内一片狼藉,家中金银珠宝首饰和现金被盗一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王先生称两次被盗财物价值约3万元。王先生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一直没有到案。王先生认为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将小区物业告上了法庭,要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双方在委托管理事项中约定,物业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管保险责任),双方约定,物业不承担对业主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

法院认为,王先生家中失窃案件尚在侦查阶段,尚不能确认失窃案件与物业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因果关系及失窃财产的具体内容及价值,并且物业与开发商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亦明确约定物业不承担对业主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因此,法院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例2】车出小区未加询问,车主起诉物业

结果:赢了

陈先生是B小区业主。2015年11月3日晚,其车辆停放在小区内被盗,陈先生发现后当即报了警。后来调取监控发现当时一名陌生男子将车门打开发动,而当车辆从小区大门离开时,小区保安未加以询问和登记。他认为汽车在小区内被盗,小区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因此将物业告上法庭,要求物业承担责任。(车辆被盗后,因陈先生投保了盗抢险,保险公司赔付了15万余元,车辆原价为20万元,他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损失5万元。)

小区物业辩称,业主车辆被盗属实,但陈先生一直欠缴物业费和停车费,没有履行物业合同的主要义务,属违约。而物业提供的停车管理服务仅系对车辆秩序的管理和指挥,而非保管,物业已完全履行合同,并已尽到合理的管理和防范措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物业公司对车辆的管理必须做到制度完善、责任明确,车辆进出有登记。但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证实,涉案车辆被小区外陌生人员驶离该小区时,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未予查问、登记,对原告车辆的被盗,物业公司存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原告所提赔偿损害与物业费、停车费是否缴纳并无关联性。最后,法院酌情判决物业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证据是关键

承办法官称,两个案件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核心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物业有责任。其中家中财物被盗当事人王先生,无法举证证明家中财物被盗的事实、财物价值及家中失窃与物业服务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不能轻易认定失窃数额和因果关系,要等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后,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才能最终确定。

而汽车停放在小区内被盗一案,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合同中约定车辆进出必须登记。调取小区监控录像显示,汽车被开出时,物业并未进行登记。物业这一行为违背了双方合同约定,所以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据法官介绍,一般情况下,业主与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不会就业主家中财产失窃的赔偿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因此,只要物业公司履行了正常的安全防范义务,不存在失职情形,业主家中财产失窃,并不能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有明显的失职情形,并且这种失职与业主家中被盗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则物业公司很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此外,法官称,像此类家中财物被盗的案件,即使判决物业承担一定的责任,承担的只是一种补偿责任。因为业主家中财物失窃有多种原因,对财物被盗,有时业主自身也会存在一定的过错和责任,业主也要加强家中财物的保管和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