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小区门面被盗,物业有无责任?

A小区是商住一体的小区,姜女士是A小区里的一个商铺业主。前段时间,其门面被盗,损失一万多元,她认为是物业公司的失职,于是找到物业公司,要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则表示门面被盗与物业无关,物业费也不是保险费,被盗的损失物业公司没有责任承担。

【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为业主提供服务。未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门面被盗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就要看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安全防范等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在小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并非在任何时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要看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在这方面有无细化的要求。合同中若有要求,但物业服务企业因为疏忽没有做到,确认是物业失职而导致业主损失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赔偿相应损失,但具体案件还应具体分析。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姜女士可以证明小区物业存在失职情况,物业公司则要承担一定责任。但由于商铺失窃属于刑事案件,具体应追究盗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