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士为C小区3栋一楼的业主,为了吃到“放心菜”,她便把房屋旁边的一片绿化带开垦成农田,种植各种时令菜。为保护小区绿化和环境整洁,物业公司与某园艺公司签订了绿化养护合同,约定由其对小区公共绿化带进行杂草清除,并对居民种植的蔬菜予以铲除。某日,孙女士和往常一样用自己种的蔬菜作为午饭食材,当天晚上其出现了腹泻和呕吐等症状,后被邻居告知原来当天早上园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相关人员的带领下,对种植在小区绿化带的蔬菜进行清理,并喷洒了农药“百草枯”。孙女士立即与物业公司联系,在物业公司负责人的陪同下前往医院就诊。医院对两人进行了相关检查所幸检查结果均正常,并无大碍。但孙女士十分气愤,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以误食打有农药的蔬菜对身体造成损害为由,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
物业公司则认为孙女士种植蔬菜的场所是小区的公共绿化带,她擅自铲除绿化而种植蔬菜,有时还施肥,严重影响小区环境,经多次劝阻无果,只能对业主种植的蔬菜进行清理。此次委托园艺公司进行绿化养护,也提前一周在小区门口张贴告示了要清理蔬菜地。物业公司表示,事发当天就医情况表明,误食打有农药的蔬菜未给孙女士造成损害,其负责人也陪同孙女士前往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并全额垫付了医疗费用、车费等(后由园艺公司支付给物业公司),已尽到责任,不愿承担赔偿费用。
【案例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已查明的事实及病史记录来看,孙女士在食用蔬菜后即被送往医院诊治,相关检查及化验结果均未显示符合百草枯中毒症状及后果。孙女士就诊期间,医院未对他们采取洗胃、血液透析等针对性治疗措施。因此,不能确定存在发生“百草枯”农药中毒的损害后果。
鉴于孙女士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故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对其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不予支持。
另外,物业公司对园艺公司采取直接喷洒农药的方法铲除蔬菜应是知晓的,能预见到用这样的方式可能会造成小区业主误食中毒结果的发生。为保护小区环境,物业公司整治违规种植属于正当行为,但应使用安全、合理的方法,并在事前事后做好通知、告知等防范措施。因此,物业公司对于自身工作存在的疏漏,表示自愿补偿孙女士部分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