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小区健身器材致儿童受伤该谁担责?

金女士是C小区的业主,其11岁的孩子林林在小区内健身设施区域玩耍时,不小心腿部摔伤骨折。金女士认为健身器材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是物业公司管理不善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金女士遂起诉物业公司,索赔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等。

【案例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诉健身器材的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检查记录表也显示物业公司有委派专人定期对健身器材进行安全质量巡查,已尽安全管理责任。物业公司在公共健身区域入口处设置了公告警示牌,明示“未成年人应在监护人的监护下使用健身器材”。而事故是因林林使用健身器材不当导致,林林作为已满10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认知和控制能力,故在其玩耍过程中对自身的安全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同时,金女士作为林林的监护人应在其从事危险行为时进行必要的监护。综上,林林及其法定代理人应对此次事故承担全责,法院故判决驳回了金女士的全部诉求。

(不过,公用健身器材具有公益性质,一般设置在开放式公共场所。使用者应参照使用说明,正确安全地使用健身器材,未成年人使用时,一般应由监护人陪同指导。若因受害人未遵照安全使用说明或故意毁损健身器材等造成损害,受害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