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业主家中失窃,谁之过?

王某住在C小区(多层住宅),该小区物业公司规定除一楼以外均不允许安装防盗窗户。因此,小区很多业主安装了窗磁等防盗设施,王某也不例外。在某晚,王某因开窗通风忘记关掉窗户,家中被盗(被盗走七千元现金及一些贵重物品)。王某认为这是物业公司不让他安装防盗窗户的原因,要向物业公司索赔。由于双方多次协调未果,王某将该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案例分析】

业主财产遭损,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这个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由于在王某入住该小区时,已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业主公约》,其中有包括不允许安装防盗窗户的相关规定,王某已认可;二、是由于自己疏忽大意,使其防盗系统失去了作用,造成了损失。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是否赔偿要看合同如何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履行合同约定。一般而言,合同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安全防范工作的内容、标准及相关赔偿责任,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纠纷的处理意见,以双方约定为准。若合同约定不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中是否尽到了安全防范职责就是关键之处,如物业服务企业有过错或过失直接导致案件发生,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要小区制度健全、门卫在岗、 秩序维护人员配备合理并按时巡视,物业服务企业就不负有赔偿责任。

此案件经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的秩序维护员无脱岗情况,巡逻到位;管理处的管理员值班到位,无失职责任。王某是由于自己疏忽未关窗户的原因造成的,属于意外损失,物业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