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

 (2016年8月15日荆门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促进基层立法联系点规范化建设,更好地发挥基层群众和基层组织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以下简称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指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需要,依照一定程序设立的,协助收集立法工作相关信息、参与本市地方立法工作相关活动的基层单位组织。

第三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组织协调、联系服务、培训指导、检查考评等日常工作。

县级人大常委会、联络组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总体要求,组织指导本地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

第四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忠于宪法,模范遵守法律法规;

(二)法治建设工作开展较好,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工作;

(三)在地域、行业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和基层性;

(四)履行工作职责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市人大信息网和荆门日报等有关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基层立法联系点候选单位。

国家机关、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均可以自愿申报成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候选单位。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要求,可以推荐基层立法联系点候选单位。

县级人大常委会、联络组根据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要求,可以推荐本行政区域内的基层立法联系点候选单位。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候选单位进行汇总,并根据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要求,对候选单位进行遴选和考察,提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议名单,并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确定为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基层单位组织,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文,并授予“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牌匾。

第七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履行工作职责实行任期制,期限一般为五年。届满经考察符合履行工作职责和要求的,可以保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撤销该基层立法联系点:

(一)不能履行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职责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处罚的;

(三)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九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提出意见建议;

(二)对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有关决定决议草案,全国、省人大常委会下发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建议;

(三)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论证,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参与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立法调研和课题研究等;

(五)反映基层组织、群众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

(六)协助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调研、评估,及时反映法规实施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七)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协助本地人大常委会、联络组开展有关工作。

(八)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做好其他有关立法工作。

第十条  鼓励基层立法联系点就本规定第九条的内容开展独立调研,向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提交调研报告。

第十一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充分发挥优势,拓宽联系渠道,创新工作方法,采用座谈会、实地考察、个别走访、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收集意见建议,注重反馈意见建议的合法性、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不断提高意见建议质量。

基层立法联系点可以邀请本区域、本行业内的人大代表和热心立法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基础知识、实践工作经验的人士,共同参与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基层立法联系工作专人负责制度,确定分管负责人和联络员,承担联系、服务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日常工作任务,并建立专门信息交流工作平台。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向基层立法联系点寄送或者通过专门信息交流工作平台发送法律法规草案、决议决定草案、立法背景资料和其他需要征求意见的文件。有保密要求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收到法律法规草案、决定决议草案、立法背景资料和其他征求意见的文件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立法调研,收集整理意见建议,严格按照规定时限报送。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并保存好工作档案。

第十四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充分重视基层立法联系点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必要时可以赴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专题调研。

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应当及时向基层立法联系点反馈,并在有关立法调研报告、审议意见或者说明中予以反映。

第十五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所在单位组织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网络,注重队伍建设,提高工作能力,扩大社会影响。

基层立法联系点所在单位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和一名联络员,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日常工作,并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提供工作场所及办公所需的其他条件。

负责人、联络人应当熟悉本区域、本行业实际情况,并热心立法工作和群众工作。负责人、联络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应当在所在区域、行业内公示,方便人民群众反映立法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关心和支持基层立法联系点队伍建设,为基层立法联系点提供必要保障;邀请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关人员参加地方立法的有关工作会议、调研、考察和法律法规实施宣传等活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按时向基层立法联系点寄送《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荆门人大研究》和法律法规汇编、立法技术规范等学习资料。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立法工作需要或者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要求,可以适时组织开展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交流和培训活动,并指派相关工作人员到基层立法联系点现场办公,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根据基层立法联系点履行日常工作职责的情况,开展工作评比活动。对在履行日常工作职责中取得显着成效的基层立法联系点及其负责人、联络员,予以表彰。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立法相关工作提供一定的经费保障,每年从立法专项经费中拨付适当工作经费补助基层立法联系点。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