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法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统一审议法规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法规草案表决稿;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
三、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四、组织开展法规草案的调查研究。
五、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
六、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的备案规范性文件。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完成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