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大伯所住小区从单元门到电梯有一条狭长昏暗的过道,因此过道中安装了3个声控灯用于照明。有一天,陈大伯返回住处,通过楼道时,因楼道灯泡损坏光线昏暗,不慎摔倒长期昏迷不醒。陈爷爷的子女得知此事,认为导致陈大伯摔倒的直接原因是楼道灯泡损坏、照明昏暗,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设施负有检修的义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各项赔偿款。物业公司则称,陈大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摔倒与物业公司没有关系。
【案例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大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现灯泡损坏未及时通知物业进行更换,且摔伤与自己走路不慎有很大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作为小区的物业公司,对小区的物业服务相关设施负有维修、养护、管理之义务,未及时更换公共楼道照明灯具,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最终判令物业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费用。 物业公司是小区公共设施和相关场所的管理者,负有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的义务,因小区公共设施损坏而未及时维修,造成他人损害的,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物业公司对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负有绝对的保护义务,物业公司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更多的是一种注意、警戒、防范义务,它并不能完全保证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而只能降低这种风险。在物业公司履行职责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若发生业主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物业公司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断物业公司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可根据善良管理人的标准,看其预防危害措施是否合理、制止危害是否合理、求助措施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