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业主陈某正在小区内散步,经过3号楼时,被该楼6楼坠落的空调防护窗砸伤,经医院诊治,陈某面部多处擦伤,肩膀多处缝针。经查,坠落的防护窗位于该楼601室张某家,而空调防护窗是由小区物业公司进行日常维修和管理。因此,陈某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和张某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及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物业公司认为他们不是空调外机防护窗的所有人,也不是使用人和管理人。业主的防护窗属于专有部分,物业公司不可能进入业主家进行维护,且物业公司之前也已贴出告示要求业主自查,已履行相应职责。张某则认为,小区内由开发商安装的空调外机防护窗,很多已有坠落的危险,小区物业公司只是张贴告示,并没有进行检查。物业公司没有尽到职责,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经法院审理,本案属于高空坠物案件,是典型的特殊侵权案件。此类案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建筑物的悬挂物脱落造成他人损害,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空调外机防护窗作为建筑物上的悬挂物,物业公司具有管理的注意义务,现在没有证据表明其已履行上述职责。张某作为空调外机防护窗的受益人,也应当对防护窗的安全悬挂具有一定管理责任,也没有证据表明张某履行了相应义务。最终,法院判定物业公司和业主分别承担部分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