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业主在小区内被宠物犬咬伤,物业公司该不该担责?

林先生是某小区的业主。前几日晚饭后他在小区内散步,突然从小花园里窜出来一只宠物犬咬伤他,物业公司得知此事,立马赶到将林先生送至诊所让其接种了狂犬疫苗。后来,物业公司帮林先生找到了该宠物犬的主人,也是小区业主李女士。李女士认为自己当时不在场,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林先生认为物业公司也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才会发生此事,于是要求宠物犬主人和物业公司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由于事发前物业公司已经在小区内对养犬的相关法规、政策进行了宣传,事后物业公司也立即到场进行了处理,并积极调取相关监控录像协助查询案件事实,尽到了应尽的责任,客观上不能苛求物业公司时刻管控小区内宠物的活动情况,故在林先生无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己尽其所能不应担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即只要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该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受害人只要找到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即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小区的物业公司并非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其依法不应承担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