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物业公司如此撬门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

马先生是某小区三楼的业主,因工作关系,经常出差在外。前段时间,马先生家突然跑水致使楼下李先生家里的天花板、家具均受到损坏。李先生因联系不上马先生,遂找到小区物业,希望小区物业能帮助联系到马先生,但小区物业也无法联系到马先生。李先生认为,若这样放任不管,自己家中所受的损坏程度只会越来越大,希望物业能先将马先生家的房门撬开进行维修。后马先生回到家发现自己家中被撬,认为这种行为属于私闯民宅,是犯罪行为,马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物业的此种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情况。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本人或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因其保护的利益大于其所造成的损害,具有正义合理性,所以被我国法律所认可。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为抗辩的正当理由,可以以此主张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的侵权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马先生家中跑水时出差在外,而水流不止,并且正在进一步对楼下李先生家中的财产造成损害,所以当时的情况是非常危险的,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肯定会对楼下业主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害。小区物业为了他人(李先生及其他住户)的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损害,在无法及时与马先生联系的情况下将房门撬开进行维修,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

小区物业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可能会对马先生家的门窗或其它相关的设施造成一定的损害,财产损害赔偿问题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6条解释为:"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本案中,马先生长期不在家,而家中却突然跑水,说明跑水不是人为因素引起的,可能是水管等相关设备自然老化或其他自然因素引起的。如果是这种情况,李先生作为紧急避险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马先生适当的补偿。小区物业作为第三人实施紧急避险行为,如果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