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门联合加强征收补偿资金监管

(通讯员 马瑞)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根据《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关于进一步规范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近日,市财政局、市房产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征收补偿资金使用范围:房屋补偿款、装修补偿费;房屋附属物、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搬迁费、过渡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房屋征收工作经费。

《通知》要求,强化资金预算管理,做好棚改资金预算、征迁资金概算决算和棚改平衡决算等工作。棚改项目征收工作实施前,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年度棚改资金预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房屋调查情况、评估机构预评估报告,编制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概算,经区财政、房屋征收部门审查,区政府审核后,送市城控集团、市房屋征收部门复核,报市政府审批。

《通知》规定,要通过规范面积认定、严格评估管理、健全复核机制等措施,严控征收成本。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纳入补偿范围。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纳入补偿范围。建筑面积认定,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标注面积为准。已登记建筑物建筑面积有争议和未登记建筑的建筑面积,以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城控集团根据棚改项目征收进度和征收户数情况,按不低于10%的比例,对认定的被征收房屋面积、用途、评估价格进行抽查复核,对抽查不合格的项目暂停拨付后续征收补偿资金。

《通知》还对规范资金拨付程序及各部门职责等作了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