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红等18人涉黑案宣判

9月15日,由京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孙某红等18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

01、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自1993年以来,被告人孙某红开始在荆门混社会,先后将鲁某俊、齐某圣等人收至手下效力,逐渐形成了以孙某红为组织者、领导者,鲁某俊、齐某圣、杜某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形成后,一方面继续招揽社会闲散人员扩充壮大组织实力;一方面大肆开设赌场、赌博、“放码”获取巨额非法利益,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荆门城区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02、目无法纪,作案40起

该组织为树立非法权威、获取非法利益,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40起违法犯罪案件,其中刑事案件31起,涉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开设赌场、赌博、妨害作证、妨害公务等多个罪名;有组织地实施了行政违法案件9起,涉及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扰乱单位秩序、为赌博提供条件等事由;持械作案15起,致3人重伤,12人轻伤,4人轻微伤,暴力程度高,社会危害大。

03、欺压百姓,危害社会

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称霸于荆门城区及周边地区十余年,欺压伤害群众,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插手经济纠纷,破坏公司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对荆门城区及周边地区地下赌博形成重要影响;干扰正常执法司法活动,对社会治理及法治权威造成破坏。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判决被告人孙某红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妨害作证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鲁某俊、齐某圣等其他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一年七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对该组织违法所得、赌资予以追缴,对查封、扣押的涉案房产和车辆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