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荆门高新区,市直有关部门:
为减少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进 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区域为荆门中心城区北至北三环、西至西三环、南至沪蓉高速、东至二广高速的围合区域。
二、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排放标准为国Ⅱ以下(不含)或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Ⅲ类限值标准 (Ⅲ类限值:功率37千瓦及以下排气烟度值不高于0.80m-1,功率37千瓦以上排气烟度不高于0.50m-1且无可见烟),从事建筑和市政施工、货场(港口)作业、企业厂(场)内作业、农业生产和园林作业、机场地勤服务等作业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设备,以及其它适用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机场地勤设备等。
三、根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由交通运输、住建、农业农村、水利湖泊等主管部门对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在禁止使用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涉及应急救援、抢险救灾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限制。
五、本通告自2022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荆门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6日
来源:荆门市人民政府
编辑:琳达
二审:蒋子龙
三审:李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