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新的政府采购方式来了!

3月1日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在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之外,新增一种专门针对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的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办法》将框架协议采购分为框架协议订立和合同授予两个阶段。符合“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四类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应当实行电子化采购。针对框架协议的有效期,《办法》要求,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采购标的市场供应及价格变化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框架协议期限。货物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服务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框架协议采购分为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两种形式,并明确以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为主。

长期以来,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存在大量单次采购金额小、不同采购主体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需求,但采购方法因适用性和完善度不够存在不足,此次出台的《办法》填补了法律空白,为小额零星采购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程序指导,规范了政府采购执行方式,理清了政府采购各方权责,进一步丰富政府采购的方式,提高政府采购的便捷度,助力政府采购项目实现更高绩效。

来源:云上荆门综合  通讯员:邵睿

编辑:郑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