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试行农村“三权”自愿有偿退出

为进一步激活农村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湖北省荆门市农村农业局日前发布荆门农业转移人口农村“三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实施细则(试行),试行2年。

细则规定,农业转移人口是指在荆门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且已在城镇落户的人员。农业转移人口的农村“三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农村“三权”退出坚持依法依规、自愿公开、风险可控、分类引导等原则。

细则规定,农业转移人口户口迁移城镇后,其原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依法保持不变。因争议尚未完成“三权”颁证的,依规定途径获得颁证后,享有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权益。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一事一议”、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剥夺农业转移人口的农村“三权”权益。

细则规定,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有意愿退出的农业转移人口,须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提交退出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后,与退出农户协商制定补偿政策。退出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灭失,与发包方承包关系终止,土地所有权不变。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基础上,农户可以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家庭,也可以经发包方许可后流转土地经营权,价格通过双方协商或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确定。

在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退出方面,细则规定,已完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颁证、且家庭成员自愿达成一致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以申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不动产权证权利人签字)。通过审核公示后,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受让方收回处置、并给予一定补偿,补偿可自行协商决定。农户自愿退出宅基地后,其所有集体经济成员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终止。

在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转让方面,细则规定,已完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颁证、且家庭成员自愿达成一致的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审核并按规定公开公示后,可以申请自愿有偿将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其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成员。农户自愿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后,其所有集体经济成员宅基地资格权终止。

在集体收益分配权退出方面,细则规定,依法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并有意愿退出的农业转移人口,须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提交退出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后,各村因地制宜与退出农户协商制定补偿政策。退出后集体收益分配权终止。在集体收益分配权转让方面,细则规定,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基础上,农业转移人口也可以依法将集体收益分配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家庭,转让后,集体收益分配权相应变更。

来源:云上荆门综合 通讯员 李慧敏

编辑:郑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