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安联动,揭穿虚假立功真相

立功是一种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有个别心存侥幸的犯罪嫌疑人为了减轻自己的刑罚不惜铤而走险,制造虚假立功,不仅没有得到从轻、减轻处罚,反而被从重处罚。近日,钟祥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危险驾驶案过程中,检察官在审查立功材料时发现疑点,揭开了一起假立功“闹剧”。

案情回顾:2019年12月的一天中午,身为某镇卫生院工作人员的王某甲在同事家吃中饭,小酌几杯后便驾驶小汽车返回,途中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1mg/100ml,系醉酒驾驶。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钟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讯问王某甲时,王某甲称自己七月中旬在下乡随防病人期间两次举报他人在汉江非法捕捞水产品,相关人员已被查处,其有立功表现,申请检察机关调取相关证据。调取的证据材料显示,渔政大队根据王某甲电话举报查处两起在汉江非法捕捞行为,一起作行政处罚处理,一起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这一切看起来都挺“正常”。但是,电话举报一事是否属实?线索从何而来?电话是否王某甲所打?检察官心中顿生疑窦,迅速拟定补证提纲,通知公安机关调取材料、查询相关通话记录和通话位置信息等。

从补证的情况看,王某甲在举报的当天上午新办了一张电话卡,这张电话卡当天下午在汉江大堤拨打了渔政大队贺某的手机号码,一小时之后又在其他位置拨打了渔政大队的座机号码。第二天晚上又在城区某处拨打了贺某的手机号码,且二人在同一位置。

而王某甲供述其第一天是先拨打渔政大队的座机号码,工作人员告诉他要打贺某的手机,并告知其贺某的手机号码,其当即又拨打贺某的手机。第二天是在汉江大堤上拨打的贺某手机。王某甲的供述与客观证据差异较大。

“你认不认识渔政大队贺某?”

“你是如何知道贺某的电话号码的?”

“你当天打完举报电话后又去了哪里?”

一连串的问题,王某甲的回答漏洞百出,甚至有些语无伦次,最后竟三缄其口。

王某甲涉嫌伪造立功证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检察官遂决定对王某甲予以拘留,并进一步列出了详细的补证提纲。

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调配精干力量快速展开缜密调查,锁定了相关涉案人员,相关人员到案后,如实交待了王某甲及其亲属利用关系串通他人伪造立功情节的经过。王某甲在证据面前也不得不交待其串通他人制造虚假立功的事实。

原来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期间,听闻立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保住公职“饭碗”。经人指点,举报他人非法捕捞比较容易。其叔叔陈某与民警王某乙非常熟悉,遂请王某乙帮忙。王某乙碍于情面答应帮忙。由于王某乙与渔政部门经常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与该大队贺某关系较好,遂请贺某帮忙。

陈某让王某甲新办了一张电话卡,王某乙将该卡交给辅警吴某,让其在执法行动中发现非法捕捞情况即用此卡拨打渔政部门及贺某电话。吴某遂在七月中旬的联合行动中多次用此卡拨打贺某手机和渔政大队座机,其中第二次拨打贺某手机时其与贺某在同一辆车上,电话拨通后不讲话,保持两分钟的通话时长,制造虚假电话举报记录。

钟祥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甲酒后驾驶小汽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而他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所谓“立功”材料,检察机关不予认定。最终王某被法院从重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据悉,日前公安机关已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相关人员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检察机关也将相关公职人员违纪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检察官提醒:犯罪后认罪悔罪、将功赎罪值得提倡,但是藐视法律,采取非法手段制造虚假立功,则是对司法秩序的严重破坏,错上加错,罪不可赦。法律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都不能怀有侥幸心理,自以为瞒天过海做得巧妙,最终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

法律小课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下列情况不属于立功:

1、非法获得线索。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情形。

2、依职责获得的线索。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得他人犯罪线索。

3、非本人提供的线索。如犯罪分子亲友为使其“立功”减刑,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