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东等10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

判处被告人组织、领导者刘某东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积极参加者常某攀、郭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和十年,均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任某斗等其他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2020年9月16日,沙洋县人民法院对刘某东等10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2019年12月,在侦查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沙洋县人民检察院迅速指派业务骨干成立专案组,审阅案卷65册,光盘250张。庭审前,沙洋县人民检察院公诉团队精心制作了详尽的出庭预案和答辩提纲,对证据进行归类、概括、总结、并制作成PPT进行系统的直观示证,为公诉顺利进行作了充分准备。

2020年9月10日沙洋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公诉,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听庭。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东2002年下半年开始,带领多人在钟祥城区混社会,逐步形成了“打架要有狠气,要打赢”“用圈子里的狠气解决和帮别人解决问题,以此来获得名声和赚钱”“小弟要尊重老大,听老大的话”“出了事不能供出老大及同伙、自己能摆平的自己解决,自己解决不了再找老大解决”“内部要团结”等不成文的组织纪律、规约或惯例,从而树立非法权威、确立非法地位。

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经营赌博游戏机室或开展其他经营活动,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并将部分收益用于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为扩大组织势力,树立非法权威,逞强斗狠,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8起,其中寻衅滋事犯罪6起,故意伤害犯罪1起,聚众斗殴犯罪3起,故意毁坏财物犯罪1起,开设赌场犯罪1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非法持有枪支犯罪1起,共造成重伤1人、轻伤4人、轻微伤4人;实施其它违法活动14起。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组织性明显、暴力性突出,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东先后网罗被告人常某攀、郭某、周某等9人,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固定;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部分收益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钟祥辖区一定区域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犯罪组织应当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罪名成立,均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