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实施!荆门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标准将调整!


6月22日上午,市委副书记、市长孙兵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全市资本市场建设、生猪稳产保供与非洲猪瘟防控等重点工作,讨论并原则通过了《荆门市做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送审稿)。

办法中,为促进分级诊疗,做实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后,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住院医疗甲类项目费用,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5%,二级县(市)所属三级医疗机构75%,市属三级医疗机构60%。

(二)其他待遇标准,按照荆政发〔2017〕25号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行。

来源:荆门广播电视台 李江

编辑:琳达

审核:何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