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登峰等16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黄登峰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吴中华、黎艳杰、曾平华等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十六年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被告人黄登峰与被告人曾平华、张中建(另案处理)等人开始在屈家岭地区“混社会”。1997年底至2001年,黄登峰见开设赌场挣钱快,带领被告人吴中华、彭玉平、曾平华、张中建等人在屈家岭地区开设赌场。期间,因帮朋友出头,黄登峰带人与当时在屈家岭地区“混社会”的毛德喜(另案处理)等在屈家岭集贸市场聚众斗殴,凭借此次斗殴,黄登峰打出了其在屈家岭地区的“江湖名气”。
2001年至2004年,黄登峰利用其开设赌场获取的非法利润,在武汉与他人合伙经商,期间,黄登峰将屈家岭的赌场交由吴中华打理。2003年12月,黄登峰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2004年3月,刑满释放后黄登峰回到屈家岭,网罗上述人员及被告人施华、李刚、夏令等多人,逐步形成了以其为首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法院审理认定,以黄登峰为首的犯罪组织为维护其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抢劫1起;妨害公务1起;故意伤害3起;聚众斗殴3起;寻衅滋事6起;开设赌场7起;非法拘禁1起;非法持有枪支7支;容留他人吸毒1起;强迫交易1起;串通投标1起以及殴打他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法行为21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登峰、吴中华、黎艳杰、曾平华等16人形成了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抢劫、妨害公务、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赌博、开设赌场、非法持有枪支、容留他人吸毒、强迫交易、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屈家岭地区和部分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告人黄登峰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