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登峰等16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11月14日至15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黄登峰等16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一案。

庭审现场

检察机关指控,1997年,被告人黄登峰等人开始在屈家岭地区混社会。1997年底至2001年,黄登峰见开设赌场来钱快,便带领被告人吴某华、被告人彭某平、曾某华、张某建等人开始在屈家岭地区开设赌场。期间,因帮朋友出头,黄登峰伙同曾某华、张某建、吴某华、彭某平等人与当时在屈家岭地区混社会的毛某喜(另案处理)等人在屈家岭集贸市场聚众斗殴,凭借此次斗殴,黄登峰打出了其在屈家岭地区的江湖名气,被告人黎某、黎某杰在此期间也加入团伙。2001年至2004年,黄登峰利用其开设赌场获取的非法利润,在武汉与他人合伙经商,期间,其将屈家岭的赌场交由吴某华帮忙打理。2003年,黄登峰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3月,黄登峰刑满释放后回到屈家岭,凭借开设赌场积累的经济实力和聚众斗殴打出的江湖名气,网罗上述人员及被告人施某、李某、夏某等多人,逐步形成了以其为首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为维护其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故意伤害、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赌博、开设赌场、强迫交易、串通投标、妨害公务、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活动以及殴打他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法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黄登峰等16名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等罪名。庭审中,公诉机关在合议庭的主持下,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逐项举证、示证,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进行了法庭辩论,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16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

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亲属及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该案将择日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