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自实施以来,按照市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统一部署, 我市加大对工业企业、各类工地、道路交通运输等方面的现场检查力度,共出动检查人员2099人次。现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希望更多的企业在实施生产过程中,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自觉为“呼吸安全”贡献力度。
典型案例1
荆门市梓恒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未采取精细化管理措施、未严格控制粉尘排放及未按要求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9月13日凌晨,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零点行动”, 对荆门市梓恒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常生产时,出料口配套的环保设施喷淋装置未开启,破碎、筛分等工序生产设施密闭不严,粉尘排放严重。厂区内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2019年9月14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以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未采取精细化管理措施、未严格控制粉尘排放及未按要求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二、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2019年10月3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荆环罚告字〔2019〕30号),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30.5万元。
经后续复查,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对该单位实施了“两断三清”,目前,荆门市梓恒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已被关停取缔。
三、案件启示
建材行业作为当前大气污染防治重点监管行业,企业要严格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建设过程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生产过程中要确保环保设施稳定运行,减少污染。工业生产企业还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在当前全市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中发现的不按要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企业,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2
亚丹生态家居(荆门)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9月18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市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统一部署,对亚丹生态家居(荆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全屋定制零醛家居项目吸塑工序仅建有水帘除尘治理设施,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生产作业时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未经收集处理,直接通过车间南侧排风扇外排。2019年9月19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以涉嫌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二、依法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0月5日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荆环罚告字〔2019〕22号),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14万元。
经后续复查,该单位正在按要求积极进行整改,对产生挥发性有机气体的吸塑工序安装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集中收集和处理。
三.案件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这是对工业污染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的明确要求。2019年7月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这一标准的执行,意味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企业,不仅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要受到处罚,更有可能因超标排放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
典型案例3
荆门金宏建材有限公司涉嫌“未验先投”和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9月26日晚10时,市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第三方核查组在对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进行巡查时发现,荆门金宏建材有限公司厂区内车辆装卸作业过程中粉尘污染严重。第三方核查组迅速将情况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进行了报告,按照指挥部部署,市生态环境局迅速进行联动,安排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经查,该单位原料库房未按环评要求配套建设水喷淋设施,未完成项目环评“三同时”竣工验收,装卸物料过程中未进行喷淋降尘,粉尘存在飘散现象。2019年9月27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以涉嫌“未验先投”和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二. 依法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0月4日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荆环罚告字〔2019〕28号),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48.4万元。
经后续复查,该单位正在积极进行整改,原料库房喷淋设施已基本安装完成,洒水车、雾炮机已配置到位,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工作已与第三方环保验收单位签订了验收合同。
三. 案件启示
该案件从发现问题线索到对违法行为查处,得益于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快速响应的合作模式,为多部门联合办案提供了典型的借鉴意义。企业也应从该案件中得到警示,在2017年10月1日新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执行后,对“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处以20万元至200万元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企业未完成环保“三同时”验收,将受到比以前更为严重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4
湖北中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涉嫌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施工现场裸土未覆盖,道路泥土未及时清扫保洁,建筑材料堆放混乱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9月4日凌晨,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湖北中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建设的紫薇雅著一期一标段项目和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所建设的紫薇雅著一期二标段项目进行现场巡查,发现两个单位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未设置足够的喷淋设施,施工现场裸土扬尘严重且未覆盖,道路泥土未及时清扫保洁,建筑材料堆放混乱。2019年9月4日,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涉嫌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施工现场裸土未覆盖、道路泥土未及时清扫保洁、建筑材料堆放混乱对两个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二. 依法查处情况
这两个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2019年10月15日,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湖北中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荆建罚字〔2019〕第3号),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向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荆建罚字〔2019〕第4号),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后续复查,扬尘防治措施整改到位,施工现场裸土已覆盖,道路泥土安排专人及时清扫保洁,建筑材料有序堆放。
三. 案件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订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典型案例5
王奎驾驶的四轴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100%
一.案情简介
2019年9月29日16时8分,掇刀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联合交警部门在207国道与南三环交叉路口,开展联合治超专项整治行动检查时,发现王奎驾驶的车牌号为鄂H0Q785的载货汽车涉嫌超限超载。16时30分,掇刀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将该车引导至团林治超站进行过磅检测。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79.5吨。17时,对当事人车辆进行了卸货,并对其图片取证。卸货完毕后,对该车进行复磅后,开具了《路警联合执法程序告知书》,按照联合治超程序,掇刀区交通运输局将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对该车做进一步处理。并确认了王奎有如下违法行为:该车为四轴载货汽车,限重31吨,已超过规范限重量48.5吨。
二.依法查处情况
王奎驾驶的四轴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100%,其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9年9月30日,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掇刀大队对该司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处罚款壹仟元、记6分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明确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典型案例6
荆门市鑫桥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渣土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9日16时15分,荆门市东宝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巡查发现荆门市鑫桥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渣土运输车辆,从海慧体育场工地运输渣土经过航空路时,运输车辆未达到密闭化运输标准。10月9日16时30分,荆门市东宝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荆门市鑫桥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渣土运输车辆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拍摄照片,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荆门市东宝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渣土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对该单位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二.依法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依据《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2019年10月10日,荆门市东宝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向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密闭运输。
经后续复查,该单位已按要求进行整改,渣土车辆实行密闭运输。
三.案件启示:
《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应当使用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或者密闭运输,并保持车辆外形完好、整洁,不得泄漏、遗撒,污染路面。这就要求散装、流体运输车辆在生产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密闭措施,安全妥善运输各类物料,避免因不规范行为导致物料遗撒,甚至道路被污染等情况的发生。
来源:荆门日报
责编:怡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