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女子罗某利用其曾经担任钟祥一家保险公司客户经理的便利,在不具备销售保险公司理财产品的情况下,向前来银行办理存款业务的储户推荐理财产品,三次骗得18.3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做生意,最终亏损无力偿还。日前,钟祥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4年2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014年11月30日,罗某在钟祥一家银行向前来办理存款业务的张某、汪某夫妇推荐保险理财产品,称该保险理财产品的利率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张某、汪某夫妇同意购买后,罗某利用银行具有大额转账功能的终端机将张某银行卡里的2.5万元钱转移到自己银行卡上。为获取张某、汪某夫妇信任,罗某向张某、汪某夫妇开具无效投保单据,并让其一年后来领取存款,罗某将骗得的钱款投资做生意后亏损。2014年12月9日、 2015年1月13日,罗某以同样的方法分别骗得前来银行办理存款业务的薛某5.8万元和李某10万元。案发后,罗某家人退还受害人8.3万元,银行代其支付李某10万元,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2016年3月3日,罗某在广西南宁火车站被民警抓获,同年6月3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其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于2018年8月3日被逮捕。
在庭审期间,罗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不构成诈骗罪。钟祥市人民法院认为,此案无证据证明罗某事发期间系保险公司的人员,为一般犯罪主体,而非特殊主体资格;其次罗某利用曾经代理保险营销员工作上的便利,将被害人的存款没有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而是用于个人生意投资后亏损,其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信以为真,“自愿地”向其交出了财物,该行为不是职务上的便利;侵犯的对象为投资购买理财产品的被害人,而不是单位的合法财物。综上所述,罗某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特征,其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钟祥市人民法院认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的现金共计18.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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