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歌厅内,歌舞升平…烟雾缭绕…
原来是数人在里面吸毒,然而刘老板,只是在收取房费后便离开……
近日,经京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京山市人民法院依法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7年10月,刘某某在其承包的鱼塘旁边开设一家歌厅,内设一大一小共两间包房。
2018年12月1日晚,先后有两拨人到刘某某开设的歌厅内唱歌、酒嗨、吸毒。刘某某为他们安排打碟人员,并提供多件白色T恤(嗨服),方便他们玩乐。
期间,刘某某在歌厅内看见有人在吸食毒品“开心水”(甲基苯丙胺)和“K粉”(氯胺酮),却没有阻止,而是让他们玩完了快点离开,刘某某在收取房费后便离开歌厅回家。
第二天凌晨5点,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8名吸毒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罚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案中刘某某明知他人在自己所开的歌厅吸毒,为收取房费满足自身利益,却放任不管他人吸毒行为,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作为公民,我们应当坚决抵制毒品。若发现他人吸食毒品,我们应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举报,若知情而不报,甚至还容留他人吸毒,不仅让吸毒人员陷入毒品的泥沼,也会让自己深陷囹圄。
来源:荆门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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