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女子张某在钟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致使不愿加入传销组织的湖南籍在读女大学生林某跳河自杀(媒体曾作报道)。日前,钟祥市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违法所得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张某现年30岁,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无固定职业。2014年2月,张某经人介绍到江苏省镇江市加入名为“天津天狮”的传销组织。该组织以推销“天津天狮”公司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一份虚拟产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A、B、C、D、E的顺序形成层级。确定C级以上为管理级别,分别由A级管理B级,B级管理C级,C级管理D、E级,该组织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
2016年8月,张某晋升为该组织B级管理人员后,安排李甲(另案处理)带领下级成员李乙、余某(均已判刑)等人组成的传销团队40余人到钟祥城区开展传销活动。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张某组织、领导的传销团队累计发展成员70余人以上,收取“入会费”50多万元。2017年8月4日,张某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在发展湖南籍大学生林某的过程中,采取控制人身自由、没收手机等非法方式,并给其施以精神压力,导致林某跳河自杀。
2017年9月15日,张某被北海铁路公安处钦州东站派出所民警抓获,9月20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张某到案后,退出非法所得4万元。
在审理期间,张某与被害人林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得到了被害人林某亲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张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引诱、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组织,骗取财物,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并造成被害人林某跳河自杀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来源: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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