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凌晨3时50分许,荆门交警接到群众报警:在漳河镇往当阳方向中茂石化路段,一名骑自行车的老人躺在路边,疑似被撞。接报后,二大队事故中队民警立即出警。
到达现场后,民警发现一名老人躺在路边,自行车摔倒在地,老人当时已无法说话,肇事车辆逃逸,现场也无有价值的线索,案件一时陷入困境。
经过走访摸排、调阅监控信息,民警发现三辆货车和一辆黄色摩托车存在重大嫌疑,很快,民警见到了三辆货车及其驾驶员,在调查与询问后,都被民警一一否决,难道肇事车辆就是那辆黄色的摩托车了?去哪里才能找到这辆摩托车呢?
就在此时,噩耗传来,老人去世了,原本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骤然间升级为刑事案件,家属绝望的表情让民警的压力陡增,就在找不到头绪的时候,民警突然发现,摩托车驾驶员头上的帽子似乎有字,经过仔细甄别,确定帽子上的字是“广西二建”。
找到“广西二建”成了当务之急,特别是在荆门及周边城市有“广西二建”在建工程项目的地方,经过不懈的努力,民警终于在7月24日发现,“广西二建”在荆门新市政广场后面有一个工地,而肇事司机张某就在这个工地工作。
7月24日晚,民警在张某当阳庙前家中将其抓获,经比对,其家中的摩托车刮痕与老人驾驶的自行车左侧箩筐底部刮痕高度吻合,证据面前,张某对其肇事逃逸一事供认不讳。
肇事逃逸,是因为害怕?还是另有隐情?难道他不知道逃逸的后果吗。
原来,6月25日凌晨3时许,肇事司机张某驾车经过事发地时,因为对向大货车的灯晃了一下,他不慎与老人骑的自行车撞到,事发后,见老人还能坐起来,以为没事就赶紧骑车跑了。
肇事逃逸的他将面临什么样的后果?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事故谁都不愿意发生,一旦发生要勇于承担责任,千万不可一错再错,选择逃逸,“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终究逃不了法律的制裁。
来源:湖北荆门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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