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6月 荆门市生态环保典型案例

(一)荆门金贤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废气超标排放、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和危险废物露天堆放案

案情简介

3月18日,根据群众投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荆门金贤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于当日委托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单位生产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厂界外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了取样检测,结果显示,该单位二合一和干燥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分2440mg/m3、248mg/m3,均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非甲烷总烃120mg/m3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超标19.33倍和1.06倍。执法人员检查中还发现,该单位原料加热解冻生产间生产时未进行有效密闭,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加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废气以无组织形式外排环境和脱盐残留物盐泥及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危险废物露天堆放。3月22日,市生态环境局以废气超标排放、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和危险废物露天堆放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4月29日,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单位停产整治。

经后续复查,该单位已按要求进行停产,目前正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

案件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2015年施行的环保法,企事业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不仅要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可能面临着按日连续处罚和停产整治的严重处罚。2019年7月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要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企业,生产时应当在密闭的空间或设备中运行,并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否则可能面临着因超标排放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二)沙洋县园清家庭农场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案

案情简介

4月26日,沙洋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沙洋县园清家庭农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家庭农场未配套建设相应容积的存储池,因连日降雨导致存储在存储池中的畜禽粪便渗出,且未及时对泄漏到外环境的粪污进行清理,引起周边群众上访。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取证,并向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泄漏到外环境的粪污进行及时清理。

依法查处情况

该家庭农场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沙洋县环保局于5月13日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万元。

经后续复查,该家庭农场对泄漏到外环境的粪污进行了清挖,同时完善了存储池的建设,消除了污染隐患,并与周边群众达成和解。

案件启示

畜禽养殖污染不仅是环境问题,更是影响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问题。针对当前畜禽养殖污染投诉呈逐年上升趋势,应鼓励规模养殖场建设污水和废气处理设施,开展粪污处理资源化利用,保护农村生态环境。针对群众环境投诉,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响应,严格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三)钟祥市冷水发利石料有限公司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和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少粉尘污染案

案情简介

4月25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钟祥市冷水发利石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常生产时,在投料过程中未将喷淋设施开启,导致西线破碎工段石料口存在大量粉尘。原料堆存过程中,未按环评要求建设石料仓,三个物料堆场内的石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少粉尘的排放。4月25日,市生态环境局按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和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少粉尘污染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和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5月22日,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后续复查,该单位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并缴纳了罚款。

案件启示

建材行业作为当前大气污染防治重点监管行业,在建设之初要严格按环评要求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并在生产过程中确保稳定运行,减少粉尘污染。在当前群众对大气环境质量投诉较多的情况下,属地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建材行业企业的现场监管,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从而用严格的执法促进企业规范生产。

(四)湖北京山车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5月23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湖北京山车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矿物油HW08),在转移过程中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涉嫌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处置。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单位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23日,共计5527升(约4.42吨)废矿物油未依法进行处置。5月28日,市生态环境局以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该单位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废矿物油HW08)超过3吨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5月29日,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荆门市公安局。

目前京山市公安局已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启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移送公安机关查处。这一案件警醒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要严格按国家相关法规依法处置危险废物,否则可能会因环境违法涉嫌环境犯罪,受到刑法的处罚。

(五)荆门市萌生物流有限公司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堆放脱硫石膏案

案情简介

3月13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荆门市萌生物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在收集、贮存脱硫石膏过程中,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3月18日,市生态环境局以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堆放脱硫石膏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4月12日,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后续复查,该企业已将堆场内脱硫石膏转运完毕,正在进行复耕复垦作业。

案件启示

当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是各地面临的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对此,中央环保督察组也将这一问题作为督察的重要内容。我市作为磷化工发达地区,固体废物产生量大,这也要求产废单位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