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份以来,《荆门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全市推行,现对《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让广大读者更加全面地了解《荆门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
什么是排污权储备和出让?
《办法》对“污染物”有一个明确定义:本办法所称污染物,是指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以及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现阶段纳入我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的污染物主要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
排污权出让,是指转让方以拍卖、公开竞价、协议出让等方式,将合法拥有可供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给排污单位的行为。
排污权回购,是指由政府财政出资,由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通过市场交易购买排污权的行为。
《办法》还规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市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受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排污权储备和出让工作。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污权储备和出让资金收支的监管,并根据排污权回购的需求提供资金保障,纳入预算管理。
市级储备排污权主要来源是什么?
一是市级财政资金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回购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
二是市、县级财政投入资金进行污染治理或淘汰落后产能形成的富余排污权;
三是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迁出本市行政区域或不再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等原因,收回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权;
四是其他需要储备的来源。
有偿收储和无偿收储相结合
《办法》规定,排污权收储实行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有偿收储、无偿取得排污权的无偿收储。
市级排污权的收储方式:
(一)排污单位破产、关停、淘汰、被取缔的,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权指标,经市级或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市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予以无偿收储。
(二)排污单位易地搬迁,搬迁范围在荆门市内的,其原厂关闭形成的排污权除用于其易地建设项目外,多余部分属无偿取得的,无偿收储;有偿取得的,可通过交易市场协议出让的方式由市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回购收储。搬迁范围在荆门市外的,其原厂关闭形成的排污权无偿取得的,经市级或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市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予以无偿收储;有偿取得的,可通过交易市场协议出让的方式由市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回购收储。
(三)由政府投入资金进行污染治理或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形成的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由市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无偿收储。
(四)排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有偿取得的排污权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停止建设而形成闲置的,经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告知,可由排污单位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进入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出让,若三十个工作日内未申请的,由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市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按照市场交易基价实施回购收储。
(五)对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低于原估算购买量,或在建设期因适用污染物排放标准更新而必须进行提标改造,形成的排污单位闲置未用排污权,有偿取得的,可由排污单位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进入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出让,若闲置二年以上未申请出让的,经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市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按照市场交易基价实施回购收储。
《办法》规定:通过市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储备的排污权(包含有偿回购和无偿收储),由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调度管理,根据各县市区环境治理和污染减排工作考核情况进行合理调剂。
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由排污单位提供符合排污权指标核定技术规范要求的报告,市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对其报告进行审核,并报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
排污权出让来源包括哪些?
一是政府储备排污权指标;
二是排污单位有偿取得的排污权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实施技术改造或减排工程所形成的富余排污权;
三是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或迁出荆门市行政区域,其有偿取得的排污权指标;
四是其他合法拥有可供交易的排污权。
储备排污权出让遵循四大原则
储备排污权出让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火电建设项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火电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富余排污权指标原则上不得出让给其他行业排污单位;造纸、印染等行业建设项目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应来源于工业企业,农业源排污权不得用于工业类建设项目;
(二)储备排污权按照县市区优先满足本区域内建设项目排污权出让的原则,不足部分,视项目轻重缓急,按《荆门市重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调剂管控方案(试行)》(荆政办函〔2018〕13号)规定从市域范围内调剂,原则上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出让的,受让区需符合环境质量达标要求;
(三)排污单位减排、破产、关停、淘汰、取缔形成的储备排污权,应优先投放市场;
(四)先储备的排污权先出让。
《办法》还规定:排污单位出让排污权应当经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相关程序审核认定后实施。
企业排污权指标出让价格按照不低于《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排污权交易基价及有关问题的复函》(鄂价环资规函〔2011〕137号)和《关于新增排污权交易种类基价及有关问题的复函》(鄂价环资函〔2012〕74号)中交易基价标准实行公开竞价,一个月内未出让的,可申请政府按照交易基价进行回购。
资金管理与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政府通过一级市场取得的排污权出让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应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环保厅《湖北省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办法(试行)》(鄂财综发〔2016〕33号)专项用于污染减排工程建设、重污染行业整治和重点污染源治理、企业排污总量控制与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排污权交易体系建设和排污权指标回购等方面。
市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每年根据实际需求编制下一年排污权回购支出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市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排污权储备和出让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督。
《办法》同时规定: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行为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财政、发改、审计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排污权出让收入的收缴、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和排污权储备机构的监管,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市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权核定、排污权出让方式、价格、标准和收入、排污权回购和储备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