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18年7月,晓芳大学毕业后就职到一家公司,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5个月,试用期间月工资3000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4000元。晓芳上班3个月后,要求公司涨工资,并对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过长提出质疑。公司表示,有关试用期和工资待遇的约定出自双方自愿,须严格遵守,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小芳将公司诉至仲裁部门要求支付赔偿金。
仲裁裁决:鉴于3个月的试用期已履行完毕,仲裁部门裁决公司对超过试用期2个月后的工资,按每月4000元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律师说法:根据法律规定,员工试用期不能过长,但个别用人单位常在试用期上“动脑筋”,做“小动作”,致使一些员工的试用期被延长,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对此应敢于通过借助行政手段、劳动仲裁和诉讼途径依法维权。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结合本案晓芳的试用期至多只能是2个月。《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为此,公司应按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给劳动者。
(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刘军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