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荆门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按照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鄂环发〔2017〕19号)文件要求,荆门市要在富余排污权交易试点方面开展试点研究并在相关工作流程制度建设方面进行实践探索。我局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有关规定,起草了《荆门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现已征求了省生态环境厅、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县市区环保局和全市部分重点企业的意见并修改完善,与市司法局联合召开了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会,按照前置审查工作有关要求,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

二、修改意见反馈方式

请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市生态环境局,并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不受理匿名反馈和电话反馈。

咨询电话:0724-2374357

邮 箱:361686769@qq.com

附 件:《荆门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

荆门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22日


荆门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善环境质量,规范我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鄂政办发〔2016〕96号)和《湖北省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办法(试行)》(鄂财综发〔2016〕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污权的储备和出让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物,是指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以及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现阶段纳入本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的污染物主要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

排污权储备,是指政府的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通过回购、无偿收回、投资入股污染治理设施按比例回收等形式,将排污权纳入政府储备的行为。

排污权出让,是指转让方以拍卖、公开竞价、协议出让等方式,将合法拥有可供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给排污单位的行为。

排污权回购,是指由政府财政出资,由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通过市场交易购买排污权的行为。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排污权的储备和出让管理;市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受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排污权的储备和出让工作。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污权储备和出让资金收支的监管,并根据排污权回购的需求提供资金保障,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章 收储管理

第五条 排污权收储实行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有偿收储,无偿取得的无偿收储。

第六条 市级储备排污权主要来源:

(一)市级财政资金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回购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

(二)市、县级财政投入资金进行污染治理或淘汰落后产能形成的富余排污权;

(三)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迁出本市行政区域或不再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等原因,收回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权;

(四)其他需要储备的来源。

第七条 市级排污权的收储方式:

(一)排污单位破产、关停、淘汰、被取缔的,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权指标,经市级或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市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予以无偿收储。

(二)排污单位异地搬迁,搬迁范围在荆门市内的,其原厂关闭形成的排污权除用于其异地建设项目外,多余部分属无偿取得的,无偿收储;有偿取得的,可通过交易市场协议出让的方式由市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回购收储。搬迁范围在荆门市外的,其原厂关闭形成的排污权无偿取得的,经市级或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市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予以无偿收储;有偿取得的,可通过交易市场协议出让的方式由市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回购收储。

(三)由政府投入资金进行污染治理或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形成的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由市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无偿收储。

(四)排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有偿取得的排污权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停止建设而形成闲置的,经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告知,可由排污单位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进入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出让,若三十个工作日内未申请的,由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市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按照市场交易基价实施回购收储。

(五)对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低于原估算购买量,或在建设期因适用污染物排放标准更新而必须进行提标改造,形成的排污单位闲置未用排污权。有偿取得的,可由排污单位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进入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出让,若闲置二年以上未申请出让的,经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市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按照市场交易基价实施回购收储。

第八条 通过市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储备的排污权(包含有偿回购和无偿收储),由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调度管理,根据各县市区环境治理和污染减排工作考核情况进行合理调剂。

第九条 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由排污单位提供符合排污权指标核定技术规范要求的报告,市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对其报告进行审核,并报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条 排污单位申请政府回购排污权,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荆门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回购申请表;

(二)排污权交易鉴证书(纳入国家排污许可制管理的需提供排污许可证);

(三)符合排污权指标核定技术规范要求的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受理排污单位提交回购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决定是否对排污单位进行排污权回购,并确定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

第三章 出让管理

第十二条 排污权出让来源包括:

(一)政府储备排污权指标;

(二)排污单位有偿取得的排污权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实施技术改造或减排工程所形成的富余排污权;

(三)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或迁出荆门市行政区域,其有偿取得的排污权指标;

(四)其他合法拥有可供交易的排污权。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出让排污权应当经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相关程序审核认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 储备排污权出让遵循以下原则:

(一)火电建设项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火电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富余排污权指标原则上不得出让给其他行业排污单位;造纸、印染等行业建设项目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应来源于工业企业,农业源排污权不得用于工业类建设项目;

(二)储备排污权按照县市区优先满足本区域内建设项目排污权出让的原则,不足部分,视项目轻重缓急,按《荆门市重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调剂管控方案(试行)》(荆政办函〔2018〕13号)规定从市域范围内调剂,原则上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出让的,受让区需符合环境质量达标要求;

(三)排污单位减排、破产、关停、淘汰、取缔形成的储备排污权,应优先投放市场;

(四)先储备的排污权先出让。

第十五条 企业排污权指标出让价格按照不低于《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排污权交易基价及有关问题的复函》(鄂价环资规函〔2011〕137号)和《关于新增排污权交易种类基价及有关问题的复函》(鄂价环资函〔2012〕74号)中交易基价标准实行公开竞价,一个月内未出让的,可申请政府按照交易基价进行回购。

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申请对富余排污权出让,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荆门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登记表;

(二)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凭证和富余排污权确认文件;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通过一级市场取得的排污权出让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应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环保厅《湖北省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办法(试行)》(鄂财综发〔2016〕33号)专项用于污染减排工程建设、重污染行业整治和重点污染源治理、企业排污总量控制与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排污权交易体系建设和排污权指标回购等方面。

市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每年根据实际需求编制下一年排污权回购支出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市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排污权储备和出让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行为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财政、发改、审计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排污权出让收入的收缴、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和排污权储备机构的监管,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权核定、排污权出让方式、价格、标准和收入、排污权回购和储备等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及省政府对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