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拟规定:禁止强行上下公交车辆

资料图:地铁安检。 中新社记者 陈骥旻 摄  

中新网5月10日电 据司法部网站消息,司法部10日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检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拦截或者强行上下城市公共交通车辆。

《意见稿》明确,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电)车(含有轨电车,下同)、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和有关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意见稿》还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定位和发展方向。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在规范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方面,《意见稿》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使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与城市详细规划相互衔接,依法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依法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其收益应当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同时明确,大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交通影响评价,配套建设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意见稿》要求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机制。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确定从事线路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并签订线路运营服务协议。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城市人民政府对执行票价低于运营成本以及执行政府乘车优惠政策或者指令性任务增加支出等情况给予补贴、补偿。

《意见稿》要求强化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保障。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市政工程建设、大型群众性活动、节假日等情况,影响城市公共交通线路正常运营的,负有责任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提前通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需要临时变更、暂停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因突发情况临时变更、暂停线路运营无法提前报告的,应当在事后及时补报。

乘客应当遵守乘车规则,按照规定票价支付车费,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内饮酒、吸烟、乱扔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不文明行为。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物品进站、乘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非法拦截或者强行上下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场站或者出入口;擅自进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控制中心、车辆基地或者其他明示禁入的区域;干扰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擅自操作带有警示标识的安全装置;破坏、盗窃城市公共交通设施设备;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请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意见稿》还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的特点作出专门规定。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单位、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安全检查人员发现违禁品、管制物品和涉嫌违法犯罪人员的,应当妥善处置,并立即向公安机关、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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