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宝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开庭

2月26日,东宝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某、邓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东宝区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件,东宝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由三名审判员、四名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4月18日1时许,东宝区漳河镇新建村村民陈某、邓某在漳河水库全境水域禁渔期内,驾驶渔船携带蓄电池、逆变器、电舀子等工具在漳河水库明槽入口水域使用电鱼的方式捕鱼,共捕得水产品22.4公斤。当日5时许,陈某、邓某被省漳河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巡逻工作人员当场查获。

2018年12月26日,陈某、邓某已在漳河水库电捕鱼水域放流鱼苗5000尾。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评估,陈某、邓某以电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对渔获物没有选择性,电极产生的扩散电流会导致所触及的各类水生动物死亡或受损,危害面广;会对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危害水体生态安全,污染水环境;会造成土著鱼类数量减少,增加外来物种爆发导致生物入侵的风险,对漳河水库生态造成影响。陈某、邓某电捕鱼造成成鱼潜在总损失量大约为89.76千克,幼鱼实际损失量约为10252尾,受损鱼卵和仔鱼换算成幼鱼损失量合计为30614尾。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邓某在禁渔区、禁渔期适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同时应承担漳河水库环境侵权的修复责任,在电捕鱼水域放流成鱼89.76千克,幼鱼35866尾。

据悉,漳河水库作为长江中游重要支流之一,已被省人民检察院列入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公益诉讼专项行动的重点监督保护对象。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