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频频提前介入热点案事件引关注
专家建议增强检察官有效引导侦查能力
编者按
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制度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初,是指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尚未按法定程序进入到检察环节,应公安机关的邀请或者认为有必要时,参加或参与侦查机关正在侦查中的一些案件方面的相关工作、发表意见,指派人员在侦查尚未终结时即开展刑检工作。
提前介入是在我国推行刑事诉讼改革的进程中产生的,有其深刻的理论、实践背景,多年以来取得的良好实践效果也证实了提前介入的意义和价值。如何让这一做法更加有效地发挥侦查监督作用,各地检察机关一直在探索。
9月1日,舆论聚焦下的江苏昆山“反杀”案嫌疑人于海明被公安机关认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派员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查阅案件证据材料,对侦查取证和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做法也引起广泛关注。
滴滴顺风车司机杀人事件、“长生疫苗”事件、携程亲子园虐童案……检察机关为什么提前介入这些产生极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效果如何?今天,《法制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律人士。专家认为,提前介入工作机制虽然取得了瞩目成绩,但也存在一定问题,这主要表现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深度和尺度究竟该如何把握上。引导侦查并非替代侦查,检察机关参与度过深、过宽,可能面临干扰公安机关正常侦查作业的争议;而参与度过浅、过窄,又可能沦为纸上谈兵,达不到真正引导侦查的目的和效果。
引导监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
在江苏昆山“反杀”案的通报中,昆山警方提到“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万毅告诉记者,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在侦查环节应公安机关的商请或认为有必要时,主动派员介入,对公安机关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截至目前并没有直接、明确的法律条文依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草案中一度对重大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作出授权性规定,但最终通过的刑诉法修正案删除了这一规定。
虽然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多年司法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或多或少制定了关于提前介入工作机制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江苏、山西、四川、广东等地也有一些经验性做法。
万毅介绍说,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立案同步监督机制,采取派驻专门检察官的方式,对公安机关“八类案件”的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提前介入,实施监督和引导。根据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签订的联席会议文件,公安机关接到关于“八类案件”的报案,须第一时间通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专门的派驻检察官将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和侦查取证活动进行全程引导和监督。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则采用“侦、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在“捕、诉职能合一”的背景下,结合南山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和金融犯罪案件较多的特点,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检察对侦查的引导甚至主导,具体工作方式是在公安派出所设置派驻检察室,由检察官对派出所的侦查活动进行引导,参与重大案件的侦办。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针对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实行“双报制”,对于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被害人或报案人可以同时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报案,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材料的同时即展开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立案和侦查活动。
提前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有助于解决取证难、证据少、打击不力的情况。一方面保证一次询问,避免二次伤害;另一方面尽早提供心理救助和医疗救助等。”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检察官王英告诉记者,据不完全统计,海曙区检察院未检部门近3年内提前介入相关案件侦查26次,有效引导侦查取证,取得法院判决支持,实现了少年司法的双向保护。
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要求检察机关完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从源头上提高报捕案件质量,推动建立新型良性互动检警关系。2017年,最高检下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规定,具体可明确为未成年人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害人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未检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均可提前介入侦查。
“在一起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的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案件中,我们发现存在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嫌疑,立即派员提前介入侦查并引导取证,最终侦查机关侦破8人的组织卖淫案并对3名被强迫卖淫的未成年人协助相关部门护送回家乡。”王英告诉记者。
在另一起案件中,宁波当地保安猥亵两名五六岁的外来幼女,嫌疑人零口供,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多次上访各级政府,引发社会严重关切。海曙区检察院未检部门提前介入侦查并引导取证,最终被告人认罪悔罪并赔偿,两名被害幼女经过检察机关推动,各部门采取联动心理救助、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综合救助措施恢复正常生活,其法定代理人息诉罢访,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目前提前介入的类型主要有个案介入和类案介入两种。个案介入主要适用于那些疑难、重大、复杂,尤其是有一定社会关注度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个案。类案介入主要针对一些特殊类型案件,这些案件有其特殊性,整体的侦查方向和具体取证活动往往都需要检察机关的引导和意见,如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等具有特殊证据的案件。”万毅说。
取得瞩目成绩亦需提升能力
数据显示,2014年至2015年年底,山西省检察机关共介入命案侦查685件,提出引导取证意见和建议539条,公安机关采纳519条,采纳率96.3%;共提出纠正违法意见15件,公安机关已纠正15件,纠正率100%。
记者了解到,侦查中的违法侦查行为,尤其是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是冤错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因此,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命案侦查,是加强侦查监督的重要手段和举措,有助于防范冤错案的发生。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诉方的举证和质证活动提出更高的要求。
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缪树权告诉记者,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各地司法改革具体办法的纷纷落地,公检法系统不仅部门和人员配备得到调整,在具体司法办案过程中,司法理念也在从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变。
“原来有些案件由于侦查机关在证据上把握不准,导致出现一些对起诉和案件进行不利的局面。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刑事案件侦查,有利于侦查机关按照起诉的标准和条件,根据犯罪的构成要件,将关键证据及时固定下来,更加准确、全面地把握证据,也便于在接下来的庭审中,更加充分全面展示。”缪树权说。
提前介入工作机制虽然取得了瞩目的成绩,但也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深度和尺度究竟该如何把握以及检察官本身的业务素质能否适应侦查的问题。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于检察官的侦查业务能力提出较高要求,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捕、诉部门的检察官习惯于案头作业、书面审查,缺乏侦查业务的历练和经验,而提前介入,需要检察官实质意义上参与侦查,犹如‘秀才遇到兵’,如何训练并培养检察官有效引导侦查的能力,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大难题。”万毅说。
来源:法制日报
责编:刘成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