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一男子将“组装机”充当“原装机”出售被判刑

6月11日,荆门市掇刀区检察院向社会披露一起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案例:一男子在二手市场购买一台组装的“柳工”牌装载机后,将该装载机充当原装二手“柳工”装载机向他人出售。近日,经掇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掇刀区法院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2017年2月,杨某以11.5万元的价格从河北保定某二手车市场购买了一台组装的“柳工”牌装载机后,将该装载机运至荆门掇刀一路边停放并对外销售。同年3月6日,杨某自称郭某,在明知该装载机系假冒产品的情况下,将该装载机充当原装二手“柳工”牌装载机向刘某销售。杨某以报价17万元的价格销售,双方正在商谈,因他人举报,杨某被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同年5月,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杨某持有并提供的该装载机的产品合格证、铭牌进行辨识。经辨识,该装载机不是柳工公司生产,系假冒“柳工”牌装载机。2018年5月,经掇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了上诉判决。

办案检察官提醒,杨某以盈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到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杨某已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检察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九条第一款: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通讯员 罗光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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