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4日,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李红兵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李红兵,男,汉族,1964年7月生,初中文化,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人,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6年9月3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前后,李红兵经他人介绍,加入邪教组织“门徒会”,曾担任“门徒会”分会点配执事等职务,长期从事邪教活动。2016年9月2日,李红兵骑摩托车前往金塔县航天镇从事“门徒会”非法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在其住处和随身携带的手机及包内查获大量“三赎基督教”宣传资料。
法院认为:李红兵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邪教组织“门徒会”被依法取缔后,仍积极参加邪教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李红兵犯罪后能够当庭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红兵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用于邪教宣传的资料依法予以没收。
来源:凯风网 万 成
责编:刘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