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邪教既要“打虎拍蝇” 更要教育挽救大多数受骗群众

“打虎拍蝇”是“反腐”热词,是“老虎苍蝇一起打”的简称。“老虎”喻指位居高层的腐败官员,“苍蝇”则指身处基层的腐败官员。“打虎拍蝇”反映了党中央在惩治腐败这一大是大非问题上的原则立场和政策措施,既形象又深刻。同样对于反邪教来说,我们也需要“打虎拍蝇”的精神,运用好法律武器,对那些邪教组织头目这样的“老虎”,顽固不化的骨干分子这样的“苍蝇”进行坚决打击,最终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势,彻底消除邪教组织在中华大地上的滋生土壤。

可以说,自1999年国家依法正式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以来,各地运用法律武器对其进行了严厉打击和惩处,国内法轮功邪教组织活动能量逐步减弱,但是,在西方反华势力的支持操控下,李洪志及境外“法轮功”组织通过互联网等渠道,仍遥控指挥国内“法轮功”顽固痴迷者,“法轮功”组织已近从“地上”转入了“地下”,但其形式更为隐秘,发展手段已经转为了网络化,这对在新形势下如何打击“法轮功”提出了更新的课题和更大的挑战。

面对“魔高一尺”,我们必须“道高一丈”。我国政府对打击法轮功这样的邪教组织认识深刻,态度坚决,已经上升为国家意志,专门立法来解决邪教组织威胁国家政权的最终目的。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已经把打击邪教摆到了应有的位置,明确提出要“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绝不允许其形成气候”。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就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解释。司法解释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组织、策划、煽动、胁迫、教唆、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自伤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这些既表明了中央对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决心和态度,又为各地开展反邪教斗争和综合治理邪教指明了方向。

在打击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头目和顽固分子上,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出“重拳”、用“重典”,要坚持做到“打虎拍蝇”,用反对腐般的高压态势打击法轮功组织和骨干成员。阎永明原是吉林通化金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00年案发,阎永明涉嫌诈骗和贪污罪案金额高达2.5亿美元,同年12月携带巨款潜逃澳大利亚。在海外,闫永明与法轮功勾肩搭背,相互利用,苟延残喘。2015年4月22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布100名外逃人员的详细信息,其中包括2005年8月22日被国际刑警组织通缉的闫永明。2016年11月12日闫永明在法律威慑和政策感召下,回国投案自首,接受法律审判。2016年5月19日,央视《朝闻天下》报道了广西贺州警方破获一起法轮功案件,张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判处1年至2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闫永明的归案和广西张某等人的判刑,再次表明世界上没有“避罪天堂”,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当然,对于受到蛊惑参加法轮功的群众,更要以帮助转化为主。骆向明曾任曲周县“法轮功”辅导站站长,为对抗反邪教志愿者对他的教育曾两次绝食。然而,在社会各界的关爱和帮扶下,他最终彻底转化,重新入党,并努力学习工作、帮教“法轮功”习练者改邪归正、参加公益活动奉献爱心,他说,每个人都应该学会感恩,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回报社会上那么多关心帮助他的人。经过反邪教志愿者的苦心引导、亲友同事的好心相劝,骆向明渐渐开始反思,“为何自己坚持做的‘善事’,别人都不支持呢?李洪志倡导的‘真善忍’难道真是骗人的吗?为什么一件件事情看起来都像是在伤害别人呢?”经过两个月的挣扎,骆向明终于想通了。2002年7月,骆向明终于彻底从“法轮功”的桎梏中脱离了出来。他说,从1997年痴迷“法轮功”至今,已经过去了18个年头,有过迷茫,有过痴狂,有过矛盾,最终大彻大悟,才重新走上了充满希望的道路上。那些不堪回首的往事使他懂得,感恩回报社会,珍惜当下来之不易的生活,才是他最重要的任务。显然,骆向明的转化就是发挥法律“矫正效用”的有力证明。

肃清邪教,任重道远。“打虎拍蝇”行动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行动;同样“打虎拍蝇”更针对于邪教组织头目和骨干,当然对于受蒙骗的普通群众,我们还是要坚持转化帮助,让他们认清邪教对个人、对家庭、对国家的危害,回归到正常的生活。只要我们坚持零容忍“打虎拍蝇”的高频次、高效率行动,不仅亦见证了一个大党走向强党之路的坚毅步伐和万丈雄心,只要凝聚全党、全社会的力量,全面围剿邪教,铲除社会毒瘤,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将实现。  

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平淡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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