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京山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孙某红等18人涉黑案

9月15日,荆门市京山法院对孙某红等18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赌博、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妨害公务、妨害作证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红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七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赌资共计2300余万元,对查封、扣押的涉案房产和车辆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孙某红及其成员为了组织利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作案7起,致3人重伤、4人轻伤、1人轻微伤;寻衅滋事,作案7起,其中随意殴打他人,致6人轻伤、4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妨害公务,作案1起,致1人轻伤;非法拘禁他人,作案6起;非法侵入住宅,作案1起;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作案4起;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作案5起;组织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作案1起,致1人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红先后网罗被告人鲁某俊、齐某圣、曾某、李某、杜某、詹某、陈某、汪某周、尹某生、曾某、龚某、朱某纲、肖某强、张某、杨某良、滕某某、张某杰等人,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当地形成重大影响,并对荆门及周边地区违法赌博行业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犯罪组织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