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滥伐林木 庭审:依法补植

近日,由荆门市东宝区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曾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荆门市东宝区法院开庭审理。东宝区检察院派员出席庭审,并邀请两名人民监督员全程观摩庭审

2018年9月,曾某某出资购买了荆门市东宝区某村八户村民的杨树。

2018年10月2日至10月6日,曾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人员对购买的杨树进行砍伐,并将砍伐的木材运输至某木业有限公司出售,获利2万余元。

经勘验,砍伐的树木总面积为1385平方米,立木蓄积43.3523立方米。

东宝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认为曾某某破坏了森林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立案调查,并在《检察日报》上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无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

10月17日,东宝区检察院就该案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公诉人认为,曾某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曾某某的行为破坏了森林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曾某某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东宝区检察院请求判令曾某某承担荆门市东宝区石桥驿镇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责任,在石桥驿镇依法补植树木1100株,成活率达到85%以上。

庭上,曾某某承认自己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森林资源,表示目前正在补种树木并承诺一定按照要求完成补种。

据悉,该案将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两名人民监督员表示,东宝区检察院在履职中自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依法依规办理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值得充分肯定。他们认为让破坏生态环境者受到惩罚及补种不是终极目的,建议继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进一步加深公众的环保意识,共同守护美丽家园。

检察官说法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滥伐林木案件属于资源保护领域,是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类型中的一种。采伐林木必须事先向林业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采伐。未办证采伐或者超出范围采伐的,根据采伐的数量不仅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