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重要意义、具体情形和保障措施,并提出实施要求。
激发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干事创业热情
《指导意见》着眼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以及大力推进创新创业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
明确四种情形和具体政策措施
一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相关权利,并可以依协议取得成果转让、开发收益;
二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专技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
四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可以通过设置特设岗位、流动岗位选拔、吸引创新人才,探索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鼓励绩效工资分配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人员倾斜,等等。
明确不同创新创业方式人事管理办法
《指导意见》同时明确了不同创新创业方式应采取的人事管理办法,并提出事业单位可与创新创业专技人员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约定相关权利义务等内容。
《指导意见》强调,要通过完善聘用合同管理、强化考核等办法,加强规范管理;指导事业单位按规定定期将离岗创业人员情况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并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近日,人社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哪些专技人员可以参与其中?专技人员创新创业有哪些情形?针对这些热点问题,人社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回答了记者提问。
Q A &
《指导意见》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工作非常重视,在多次讲话中提出明确要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破除制约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营造支持鼓励创新创业的制度政策环境,形成推动科技创新强大合力,是促进和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是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人才流动性,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活力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事业单位全面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事业单位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势,加快科技创新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部分地区在具体实践中探索了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等多种形式,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在推动促进创新创业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总结各地区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人社部在广泛调研、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指导意见》。
Q A &
《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适用人群
《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的专技人员。除高校、科研院所之外的事业单位的专技人员,符合不同创新创业方式要求的,也可以提出申请。
创业主题是创新
《指导意见》适用的创新创业活动突出围绕创新这一主题,涉及的创业也是与创新有关的创业。在政策要求上,主要体现在:
1.采取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等方式的,所到企业应与事业单位业务领域相近;
2.在职创办企业的,创业项目须与本人在事业单位所从事专业相关;
3.离岗创业的,须离岗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
通过这些规定,既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专技人员积极参与创新创业,又避免一哄而起、“一窝蜂”式的离岗潮,对事业单位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
特别说明:
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包括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都不在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的范围内。原因包括:
一是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有关“逐步实现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与下属公司剥离,原则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不再新办企业,强化科技成果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的规定精神相一致;
二是与事业单位改革事企分开的目标相一致;
三是避免出现一些地方和部门担心的规避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的行为。
Q A &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具体有哪些政策措施?
事业单位结合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的实际需求,合作建立科技创新及转化平台或机制,选派符合条件的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1.《指导意见》明确,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
2.事业单位应当与专技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与专技人员、企业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权益分配等内容。
3.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满,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工作期限;专技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Q A &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具体有哪些政策措施?
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1.《指导意见》明确,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2.事业单位应当与专技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与专技人员、相关企业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3.专技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Q A &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具体有哪些政策措施?
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岗创业),有助于科技创新成果快速实现产业化,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指导意见》明确,离岗创业人员的待遇主要包括:
1.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
2.离岗创业期间继续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
3.对离岗创业期间的工资、医疗等待遇,《指导意见》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
4.事业单位应当与离岗创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与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
5.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Q A &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具体有哪些政策措施?
在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有两种情况:
一是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即创新岗位;
二是设立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的流动岗位。
设立这两类创新型岗位,均有助于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优势,加快推动科技创新。
设置创新岗位有这些政策措施
1.《指导意见》明确,设置创新岗位可以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
2.事业单位应当与创新岗位工作人员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明确相关内容。
3.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
4.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创新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取得的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应当作为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
设置流动岗位有这些政策措施
1.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可按规定申请调整工资总额,用于发放流动岗位人员工作报酬。
2.事业单位应当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
3.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动岗位的工作业绩可以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Q A &
创新创业期间,采取怎样的人事管理政策?
为保证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工作有序开展,《指导意见》规定,根据不同创新创业方式,采取相应的人事管理办法。
1. 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人员
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挂职或者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
2. 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人员
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专技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技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同时,专技人员应该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3. 离岗创业人员
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专技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
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离岗创业期满,离岗创业人员可以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也可以提出返回原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4. 事业单位创新岗位人员和流动岗位人员
事业单位创新岗位人员,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流动岗位人员,主要来自企业到事业单位兼职,不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这些规定是对事业单位作为公共部门、专技人员作为公职人员的必然要求,也避免在支持鼓励创新创业工作实施过程中产生“吃空饷”问题或者产生类似过去“停薪留职”导致的诸多后遗症。
附全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岗创业),是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人才流动性,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活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科技创新成果快速实现产业化,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事业单位对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对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创业有关扶持政策。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
四、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在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是促进事业单位全面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优势,加快推动科技创新。
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简称“创新岗位”),并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
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任职条件要求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符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能力和水平。
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创新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取得的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应当作为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
事业单位应当与创新岗位工作人员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创新工作实际,明确合同期限、岗位职责要求、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条款。
事业单位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可按规定申请调整工资总额,用于发放流动岗位人员工作报酬。
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动岗位工作业绩可以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应当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
五、组织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到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创新创业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细化相关政策,研究具体措施,做到真正切实管用;要加强组织实施,指导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落实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搞好跟踪服务,切实解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中的实际困难,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投身创新发展实践提供人事政策保障。
同时,要通过完善聘用合同管理、强化考核等办法,加强规范管理;指导事业单位按规定定期将离岗创业人员情况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并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要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问题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来源:人社部网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人日报
责编:刘成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