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
(2016—2020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目标,按照政府职能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备、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宪法法律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人民权益切实有效保障、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强化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职责、明确工作时限,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二、工作措施及责任分工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并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牵头单位:市编办。2016年底完成)
(2)最大限度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县(市、区)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下放县(市、区)。(牵头单位:市编办。2016年底完成)
(3)推进行政审批事权相对集中。实行一窗受理、一章审批、一站服务、一次评估、一网运行、一门通办“六个一”行政审批模式。(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2016年底完成)
(4)编制行政审批监管清单。厘清部门监管职责,明确监管程序,规范监管行为,实现行政审批与监管无缝对接。(牵头单位:市编办。2016年底完成)
(5)实行行政审批流程再造,精简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2016年底完成)
(6)公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优化项目核准程序。(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2016年底完成)
(7)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编制公布渉审中介机构清单、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清单。完成中介机构脱钩改制,规范中介运行。(牵头单位:市编办。2017年底完成)
(8)取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资质资格准入许可。实行职业资格目录动态管理。(牵头单位:市人社局。2017年底完成)
(9)规范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实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动态监测的横向联通与纵向贯通。(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2016年底完成)
(10)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建立地方性法规设置行政许可事项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制度。(牵头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7年底完成)
2.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和收费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11)建立政府及其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开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责任方式。(牵头单位:市编办。2016年底完成)
(12)推进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管理,保障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牵头单位:市发改委。2017年底完成)
(13)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并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市财政局。2016年底完成)
(14)推进行政审批零收费改革,实行零收费的项目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2017年底完成)
3.优化政府组织结构
(15)合理设置政府机构。科学制定政府机构“三定”方案,明确政府机构、职能、权限、责任。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稳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牵头单位:市编办。2018年底完成)
(16)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和公共检验检测机构整合。(牵头单位:市编办。2017年底完成)
(17)完善市、县(市、区)、乡(镇)三级政府事权管理制度。强化市、县(市、区)政府的执行职责,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牵头单位:市编办。2018年底完成)
(18)完善政府绩效管理指标体系、评价标准与考评办法。(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2017年底完成)
4.完善宏观调控,强化市场监管
(19)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定价目录履行政府定价管理职责,做到目录之外无定价。政府定价必须经过成本监审、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布等程序。(牵头单位:市物价局。2016年底完成)
(20)全面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地方规定。(牵头单位:市工商局。2017年底完成)
(21)推进工商注册登记便利化。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牵头单位:市工商局。2017年底完成)
(22)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市场监管。建立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监管职责。(牵头单位:市工商局。2017年底完成)
(23)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方式。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市编办。2017年底完成)
(24)落实外资管理政策,完善外商投资服务机制,加强政策引导和信息服务。(牵头单位:市商务局。2017年底完成)
(25)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建立全程监控、严密高效、统一权威、社会共治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严格执行覆盖生产源头到终端消费全过程的食品药品监管制度。(牵头单位:市食药监局。2017年底完成)
5.创新社会治理
(26)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牵头单位:市综治办。2016年底完成)
(27)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指标体系、考核评价办法和考核评价标准。(牵头单位:市综治办。2016年底完成)
(28)全面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合理划分社会治理网格,明确网格化管理服务事项。(牵头单位:市综治办。2017年底完成)
(29)加强社会治安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和治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吸毒人员等特殊人群的教育、帮扶、矫治、管理。(牵头单位:市综治办。2017年底完成)
(30)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健全社会治安防控运行机制,编织社会治安防控网,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牵头单位:市综治办。2017年底完成)
(31)完善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制定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加强全民安全意识、风险意识教育。(牵头单位:市政府应急办。2016年底完成)
(32)强化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防御控制体系。(牵头单位:市安监局。2016年底完成)
(33)推进社会自治。指导村(社区)制定完善村(社)规民约,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等的运行管理机制,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牵头单位:市民政局。2017年底完成)
(34)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依法规范各类社会组织活动,推进社会组织自律和诚信建设。支持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规范和引导网络社团社群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市民政局。2017年底完成)
6.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35)完善社会诚信制度,统筹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牵头单位:市发改委。2018年底完成)
(36)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2017年底完成)
(37)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牵头单位:市工商局。2018年底完成)
(38)完善公民和社会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建立诚信红、黑名单。(牵头单位:市发改委。2017年底完成)
7.优化公共服务
(39)加大政府公共服务投入,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2018年底完成)
(40)编制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发布。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集中办理或代办直接关系群众利益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牵头单位:市编办。2017年底完成)
(41)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监管。(牵头单位:市财政局。2017年底完成)
(42)全面清理各类证照,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一律取消。(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2018年底完成)
(43)推行居住证制度,放开农业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限制。(牵头单位:市公安局。2016年底完成)
8.强化生态环境保护
(44)制定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2018年底完成)
(45)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改善、谁得益”的原则,完善生态环保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保护和建设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财政局。2018年底完成)
(46)完善生态环境监管机制。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和总量控制制度。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环境监测和环境预警,查处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环保局。2018年底完成)
(47)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及问责制度。(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2017年底完成)
(48)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牵头单位:市审计局。2017年底完成)
(49)支持环保公益诉讼。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鼓励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为了公共利益,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牵头单位: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底完成)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9.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
(50)完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健全政府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定期开展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加强政府规章解释工作。(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2017年底完成)
(51)科学制定政府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政府制定的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需报市委同意。实行政府立法项目向社会公开征集制度和立法项目论证制度。(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2017年底完成)
(52)推进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重点领域的立法。(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2018年底完成)
(53)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完善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制度。政府规章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不少于30日。建立健全政府立法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2017年底完成)
10.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54)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组织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及制度廉洁性评估、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2017年底完成)
(55)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前置审查、异议审查。(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2017年底完成)
(56)落实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评估制度。制定机关每五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建立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相配套的评估制度。(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2017年底完成)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1.完善依法决策机制
(57)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规范决策流程。(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2017年底完成)
(58)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2017年底完成)
(59)增强公众参与实效。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与利益关系人充分沟通。推行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2017年底完成)
(60)完善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建立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支持论证专家公正独立开展工作,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2018年底完成)
(61)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或存在较大风险的决策事项不得作出决策。(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2017年底完成)
(62)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2016年底完成)
(63)重大行政决策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2017年底完成)
12.严格决策责任追究
(64)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估、反馈纠偏制度。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会商分析、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2017年底完成)
(65)严格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决策程序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实行决策责任追究。(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察局。2018年底完成)
13.加强政府合同管理
(66)完善政府合同管理制度。规范政府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程序。加强政府合同档案管理。(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2016年底完成)
(67)加强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政府合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签订。(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2016年底完成)
(68)加强政府合同履行监管。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解决合同履行、变更、违约等问题,并将政府合同年度履行情况报同级政府法制办。(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2016年底完成)
14.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69)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由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律专家和律师参加的专兼职法律顾问队伍,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担任本级政府首席法律顾问。政府部门法律顾问人员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备案。(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2017年底完成)
(70)明确政府法律顾问职责,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2016年底完成)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5.改革行政执法体制
(71)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大幅减少市、县(市、区)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商务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牵头单位:市编办。2018年底完成)
(72)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合理设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职责。提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保障。(牵头单位:市城管局。2017年底完成)
(73)推进行政执法重心下移。完善市、县(市、区)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在中心城区,市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区级不设执法队伍;区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市级不设执法队伍;同一城区存在两级以上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原则上由基层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牵头单位:市编办。2018年底完成)
(74)整合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力量,一个行政执法机关保留一支执法队伍。(牵头单位:市编办。2017年底完成)
(75)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标准、证据要求,规范案件移送、受理、立案、监督等环节。将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全面、规范、及时录入“两法衔接”信息平台。(牵头单位: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底完成)
16.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76)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自由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2017年底完成)
(77)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公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2018年底完成)
(78)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及时解决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执法争议。建立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2017年底完成)
(79)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2018年底完成)
17.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80)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执法公示栏及媒体、网络等形式将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等向社会公示。(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2018年底完成)
(81)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2017年底完成)
18.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82)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的投诉举报、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等机制。(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2017年底完成)
19.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83)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2016年底完成)
(84)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执法人员每5年进行1次轮训。各部门每年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不少于20个学时的专项培训。(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2018年底完成)
(85)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逐步推进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市人社局。2017年底)
(86)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2017年底完成)
20.加强行政执法保障
(87)营造良好执法环境。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2017年底)
(88)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政府统一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2017年底完成)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21.强化行政内部监督
(89)建立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机制。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廉洁性评估。(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2017年底完成)
(90)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严格规范作出各类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方式、步骤和时限。向社会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2018年底完成)
(91)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2018年底完成)
(92)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防止权力滥用。(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2018年底完成)
(93)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活动的综合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制度,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2017年底完成)
(94)加强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检查跟踪机制。(牵头单位:市审计局。2018年底完成)
22.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
(95)加强党内监督。市、县(市、区)政府及市直部门党组(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政府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2016年底完成)
(96)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按要求报备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认真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以及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2016年底完成)
(97)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认真办理政协提案,定期通报有关情况。(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2017年底完成)
(98)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积极应诉行政诉讼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建议。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2016年底完成)
23.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99)建立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实名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2017年底完成)
(100)重视舆论监督。拓宽与群众交流渠道,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的监督作用。重视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处置机制。(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2016年底完成)
24.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101)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扩宽公开渠道,丰富公开形式。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推动荆门城市大数据中心和荆门市民融合服务平台建设。(牵头单位:市电子政务办。2017年底完成)
(102)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2016年底完成)
25.强化纠错问责
(103)贯彻落实《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加大问责力度,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察局。2016年底完成)
(104)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察局。2016年底完成)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6.健全依法化解矛盾纠纷机制
(105)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利益表达、协商沟通、救济救助、权益保障等机制。提升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2017年底完成)
27.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106)落实行政复议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完善行政复议行政首长告知制度。(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2017年底完成)
(107)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注重通过现场踏勘、调查取证和公开听证等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落实行政复议案件回访制度。(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2017年底完成)
(108)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落实办案场所和有关装备保障,确保复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2017年底完成)
28.完善行政裁决
(109)健全行政裁决制度,明确行政裁决的适用范围、裁决程序和救济途径。(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2017年底完成)
29.完善仲裁制度
(110)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完善运行机制。(牵头单位:市经管局,2018年底完成。)
(111)落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提升仲裁效能。(牵头单位:市人社局,2018年底完成)
(112)规范民商事仲裁,完善仲裁规则,规范仲裁程序,提高仲裁公信力。(牵头单位:荆门仲裁委员会秘书处,2018年底完成)
30.加强调解工作
(113)加强行政调解。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行政机关受理矛盾纠纷实行首问负责制,完善行政调解跨部门配合机制。(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2017年底完成)
(114)加强人民调解。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实现村(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推进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牵头单位:市司法局。2016年底完成)
31.加强行政应诉工作
(115)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按规定出庭应诉。提升行政应诉人员应诉能力。落实应诉人员和应诉工作保障。(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2017年底完成)
32.改革信访工作制度
(116)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规范信访登记、接谈、办理等工作程序。(牵头单位:市信访局。2017年底完成)
(117)畅通网上信访、接访等信访渠道,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牵头单位:市信访局。2017年底完成)
(118)理顺信访与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制度的关系,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2017年底完成)
(七) 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33.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
(119)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完善考察、选拔、使用有法治建设实绩的用人导向机制。(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2017年底完成)
34.推行领导干部年度述法制度
(120)建立领导干部年度述法制度。将领导干部年度用法、学法、守法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范围。(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2017年底完成)
35.加强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培训
(121)落实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市、县(市、区)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市、县(市、区)政府及市直部门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两次以上法治专题讲座。(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2017年底完成)
(122)加强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培训。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局应将宪法法律列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 (牵头单位:市公务员局。2016年底完成)
(123)加强对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依据。提高法律知识在全市领导干部政治理论任职资格考试中的比重。(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2016年底完成)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36.强化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124)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2016年底完成)
37.落实工作责任
(125)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把法治政府建设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听取两次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2016年底完成)
(126)市、县(市、区)政府及市直部门成立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承担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检查考核等职责。(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2016年底完成)
(127)加强牵头协调。各牵头单位按照“一项工作任务、一个牵头单位、一套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确定责任单位,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时限,对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办。各牵头单位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牵头单位落实)
(128)强化责任落实。各责任单位按照牵头单位的要求完成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各责任单位落实。)
(129)抓好督办检查。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指导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各部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130)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年度重点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及完成时限。(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2016年底完成)
(131)建立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进展报告制度。市、县(市、区)政府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政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进展报告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2016年底完成)
38.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132)完善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机制。优化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突出考核重点,规范考核程序,强化日常考核。(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2016年底完成)
(133)强化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结果运用。各级党委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要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2017年底完成)
39.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
(134)加强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建设,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保障水平与法治政府建设任务相适应。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法制机构或专职法制人员。(牵头单位:市编办。2017年底完成)
(135)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牵头单位:市财政局。2017年底完成)
40.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136)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牵头单位:市司法局。2017年底完成)
(137)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要求,强化行政执法机关的普法责任。(牵头单位:市司法局。2016年底完成)
(138)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全市中小学设置法治知识课程,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律知识教育。(牵头单位:市教育局。2018年底完成)
(139)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强化法律援助工作。(牵头单位:市司法局。2018年底完成)
(140)加强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培育法治政府建设先进典型,总结推广法治政府建设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2018年底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