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减负再出新举措 投标保证金降半缴纳

近日,根据省物价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招标领域投标保证金和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工服〔2016〕134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招标领域投标保证金和收费行为的监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我市首次降低工程建设领域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标准。
  
  根据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工程建设领域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比例由最高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降为最高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1%;同时,缴纳金额由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降为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人民币;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依法收取的保证金,除可采取现金、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等方式缴纳外,各地应积极推行银行保函的缴纳方式;招标人提供的电子版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发售的纸质版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所收取的费用仅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协商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纸质版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服务或收取其他费用。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明确要求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鄂价工服函〔2016〕34号)、《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5〕29号)等文件规定,收取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除平台信息服务费外,招标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据初步统计,新的规定执行后,预计企业每年可少交保证金约3.8亿元,有力减轻了企业资金运转压力,规范了招投标领域的价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