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一、什么是临时救助?

答: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依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且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二、哪些情形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答: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紧急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因遭遇特殊困难,依靠家庭或自身在一定时间内无法摆脱困境,且其他救助政策暂时无法覆盖,基本生活出现阶段性困难的个人可以申请过渡型临时救助。因刚性支出(按《湖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计算)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低收入人口可以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三、如何申请临时救助?

答: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向户籍地、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同一事由只能向其中一地申请),也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或“湖北救助通”微信小程序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紧急情况下,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申请临时救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等有效身份证件;2.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经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低收入人口可不提供);3.救助申请、授权及承诺书;4.家庭(个人)遭遇困难情形的相关材料。

五、如何审核确认临时救助对象?

答:(一)对急难型救助,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可“先行救助”,原则上2日内救助到位,不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初审公示,待急难情况缓解后,在10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二)对过渡型救助,要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入财产核对、入户调查、公开公示、审核确认等程序。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再次核查,并进行民主评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应当予以审核确认。

(三)对支出型救助,已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低收入人口可不再开展经济状况核对,按照《湖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规定,重点核实其刚性支出情况。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6倍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6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确认。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临时救助方式是什么?

答:包括: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临时救助金一般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到救助对象“一卡通”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