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 | 长江保护法普法小知识

长江保护法颁布的重大意义

作为我国第一部流域保护法律,《长江保护法》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全社会的行为准则。

针对长江所面临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等理念要求,依法强化生态系统修复和环境治理,切实保障长江流域生态安全。

针对长江保护中所面临的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等体制和机制问题,坚持系统观念,加强规划、政策和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在法律层面有效增强长江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有效推进长江上中下游、江河湖库、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依法推动长江流域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长江保护法要点

《长江保护法》章节内容

长江保护法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9章,共96条。

《长江保护法》通过与施行

历经三次审议,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长江保护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六十五号主席令,该法律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长江保护法》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

《长江保护法》法律适用范围

两大类: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

地域范围:长江全流域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长江经济带涉及的省市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11省市,面积约205万平方公里。

《长江保护法》涉及的省市

19个省(区、市),流域面积180万平方公里(增加了青海、西藏以及甘肃、陕西、河南、广西、广东、福建省)。

《长江保护法》的八大亮点

1、树立绿色发展规矩

确立绿色发展理念: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统筹绿色发展规划:编制长江流域发展规划,科学统筹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产业结构和布局与承载能力相适应;禁止有严重影响的产业和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

制定绿色发展红线:禁止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

明确绿色发展措施:第六章共11条规定绿色发展的措施,具体包括加强长江流域综合立体交通体系建设,统筹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制定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等。

建立绿色发展评估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开发区绿色发展评估机制。

2、建立流域协调机制

明确流域协调机制的职责: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明确流域协调机制的组成: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并要求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

建立流域信息共享机制:在已经建立的台站和监测项目基础上,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航运、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长江流域信息共享系统,共享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管理执法等信息。

建立地方协作机制: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和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

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国家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专业机构和人员对长江流域重大发展战略、政策、规划等开展专业咨询;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长江流域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相关规划等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影响的第三方评估、分析、论证等工作。

3、强化政府管理责任

系统明确政府责任:通过对长江流域的规划布局、绿色发展战略、资源开发利用、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生态保护补偿等方方面面的政府责任,进行全面系统性的制度设计,加强长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的系统治理,建立起全流域水岸协调、陆海统筹、社会共治的综合协调管理体系。

明确地方政府考核制度:国家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

约谈地方政府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对长江保护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政府向人大报告制度:国务院应当定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状况及保护和修复工作等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等情况。

4、推进流域休养生息

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组织长江流域土地、矿产、水流、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状况调查,建立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并向社会公布长江流域自然资源状况:长江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空间管控为手段,统筹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以及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等要求的系统性分区环境管控体系,把经济活动、人的行为限制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能够承受的限度内,给自然生态留下休养生息的时间和空间。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禁止生产性捕捞和禁渔: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5、加强长江资源保护

国家统筹长江流域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授权国务院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在长江流域重要典型生态系统的完整分布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以及珍贵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和重要栖息地、重要自然遗迹分布区等区域,依法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

重点保护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对长江流域江豚、白鱀豚、白鲟、中华鲟、长江鲟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

开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组织开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并将结果作为评估长江流域生态系统总体状况的重要依据。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应当与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相衔接。

建立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基因库:国务院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长江流域数量急剧下降或者极度濒危的野生动植物,以及受到严重破坏的栖息地、天然集中分布区、破碎化的典型生态系统,制定修复方案和行动计划,修建迁地保护设施,建立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基因库,进行抢救性修复。

6、完善污染防治措施

控制总磷排放总量:长江流域省级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磷污染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磷矿、磷肥生产集中的长江干支流,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总磷排放管控要求,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总磷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总磷监测,依法公开监测信息。

加强对固废的监管: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并要求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长江流域农业生产应当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减少化肥、农药施用,推广有机肥使用,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

开展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和环境风险隐患调查评估: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沿河湖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开展调查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

严格危化品运输的管控: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要求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长江流域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控;并授权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建立长江流域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与财务担保相结合机制。

加快搬迁改造重点地区危化品企业: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快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推动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建材、船舶等产业升级改造,推动造纸、制革、电镀、印染、有色金属、农药、氮肥、焦化、原料药制造等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

开展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和环境风险隐患调查评估: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沿河湖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开展调查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

严格危化品运输的管控: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要求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长江流域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控;并授权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建立长江流域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与财务担保相结合机制。

加快搬迁改造重点地区危化品企业: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快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推动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建材、船舶等产业升级改造,推动造纸、制革、电镀、印染、有色金属、农药、氮肥、焦化、原料药制造等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

7、推行生态保护补偿

明确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国家建立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源头和上游的水源涵养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予以补偿,并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明确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国家鼓励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金;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按照政策支持、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

明确生态保护补偿方式:长江流域中下游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在项目、资金、人才、管理等方面,对长江流域江河源头和上游地区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给予支持。国家鼓励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方政府之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鼓励相关主体之间采取自愿协商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8、实施最严格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范围宽:共有12条对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未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作出规定,但“对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本法未作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迄今为止,有关的法律就有30多部,有关的行政法规有50多部。这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的违法行为,都有严厉的处罚,例如《水污染防治法》法律责任部分有22条,《水法》法律责任部分有14条,《野生动物保护法》法律责任部分有16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法律责任部分有22条。

来源:长江南京航道局

编辑:郑耘

审核:彭良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