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重病患者追索房屋租金的故事

“张老伯,您好啊,我是检察院的李春艳,我们给您儿子申请的司法救助款已经转账了,您查收一下。” 

“收到啦,收到啦,刚刚已经收到银行的短信啦!” 

“您儿子最近身体还好吗?房屋没有其他纠纷了吧?” 

“他没有什么变化,房租也收到啦,没有纠纷啦!谢谢你们的关心!” 

9月7日,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的检察官助理李春艳一收到张某某司法救助款已经拨付的消息后,便马上给张某某的父亲打了回访电话,救助款的发放和连续四个月的回访得到的好消息,让她心里的石头终于落地。 

张某某是一名房屋租赁纠纷支持起诉案的申请人,一位说话、行动和生活不能自理,一切事宜均由其老父亲代理的重病患者。  

涉及纠纷的房屋,是一个门面房,为张某某的母亲留下的遗产。其母在身前曾立下遗嘱,表示将上述门面房留给张某某所有,指定刘某为门面房管理人。但是,2021年10月20日,刘某在未征得张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该门面房租给文某某用于经营烟酒生意,而此前,张某某已就该门面房权属问题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11月4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将门面房确权给张某某,并于2022年3月完成不动产变更登记。 

判决生效后,身患重病的张某某多次委托其父要求承租人文某某与其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向其支付租金,但文某某均予拒绝。2022年4月,张某某欲将此房屋纠纷向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由于他本人身患重病,生活难以自理,(无法提供立案所需的部分材料,)基本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东宝区法院遂将案件线索移送东宝区检察院。2022年4月底,张某某向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支持其起诉的申请。 

据悉,这也是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建立法检沟通协作机制,从法院移送至检察院的案件之一。 

“案件事实非常清楚,但张某某个人的身体和家庭情况还是超出了我们的想象,最后,我院帮助协调了荆门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一名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检察官助理李春艳介绍,受理案件后,荆门市东宝区检察院迅速核实情况,同时,了解到张某某平时只能依靠轮椅出行,且每月护理费高达5000元,家庭生活较为困难。 

经调查后,检察官认为,张某某基于房屋所有权向文某某要求给付房屋使用期间的租金于法有据,而文某某不履行承租人义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张某某的情况符合支付起诉的条件。于是,该院围绕支持起诉,积极帮助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精心制定支持起诉方案。并于2022年5月9日,向法院送达支持起诉书。东宝区法院受理张某某的起诉后,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某与文某某就门面房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4年,文某某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期租金6000元。 

通过支持起诉,圆满解决房屋租赁纠纷的同时,李春艳还积极与控告申诉部门沟通,明确司法救助的条件和标准。经初步审查后,将该线索移送到控申检察部门对张某某开展司法救助。 

目前,案件虽已办结,救助款已经发放到账,连续四个月的电话回访,确保再无其他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其实,大多数群众对司法维权不了解,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处于弱势地位。”荆门市东宝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赵龙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申请支持起诉的情形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请求劳动报酬,请求给付扶养费、赡养费,残疾人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等情形。一些案件当事人虽并不是残疾人,但其因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难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不只限于对传统意义的特殊群体案件支持起诉,有助于更加全面地保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推动民事支持起诉制度进一步丰富完善。同时,通过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与协作,积极拓展了案件线索来源。在办理案件时,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关注社会弱势群体,通过协调法律援助、支持起诉等方式,切实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为社会稳定贡献了检察力量。(通讯员 刘于宏 李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