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倾倒64吨过期药品,男子犯污染环境罪获刑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

大家都知道我们要保护环境。

但是,你知道污染环境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下面这个案例

你可以了解一下

由掇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污染环境案近日宣判,被告人许某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20年3月至2021年6月,许某(男,42岁)在未取得处置医药废物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利用自己在公司做机械、电器维修工持有仓库钥匙的便利,私自将存放仓库过期的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单瓶100毫升,100瓶装一箱)和氯化钠注射液(单瓶500毫升,20瓶装一箱)两种药品,从该公司仓库内运输到自己租住的房屋,采取撬开药瓶包装盖,将瓶中药水倾倒在院内水泥地上,让药水顺地势向东流淌进入雨水篦子后经过3米长的雨水管网,排放到农田渠水沟,后汇入住处东南侧约20平方米的堰塘里。之后,许某将倾倒后的空玻璃药瓶、药瓶封口包装盖、药瓶包装纸盒纸箱等物品分类卖到废品回收站,共计获利3万余元。

2021年6月1日,许某某在倾倒、处置过期药品时被查获。经核实,许某某非法倾倒过期的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共计64.4吨,非法倾倒氯化钠注射液共计30吨。经技术中心认定,超过有效期的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应为危险废物。

掇刀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64.4吨,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2022年7月19日向掇刀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日常生活中,较为普遍地存在对于过期失效药品的危害性以及如何处置认识不足等问题,将过期药品视为普通生活垃圾随意丢弃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土壤、水资源等污染。本案的处理,有助于警示社会公众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法定义务,减少乱扔、乱倒、乱焚过期药品行为,引导全民参与、人人动手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置。

检察官普法: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通讯员:谭秋雨

编辑:田甜

审核: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