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解读(二)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今天我们继续解读《信访工作条例》中的重要内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条例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各级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条例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荆门广播电视台    编辑:魏洁    三审:丁凡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