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考虑存在自首情节,税款已补缴,犯罪嫌疑人也表现了认罪悔罪的态度,我同意检察机关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处理。2月24日,在掇刀区检察院召开的公开听证会上,听证员就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2015年4月,涉案企业负责人张某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向湖南三家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价税金额合计257万余元,税额合计37万余元。随后,张某将这23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抵扣。案发后,张某主动向税务机关补交了税款和罚款,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掇刀区检察院经全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单位和犯罪嫌疑人张某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较轻,且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该院拟对犯罪嫌疑单位、张某作不起诉处理。
为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矛盾化解,掇刀区检察院对此案举行不起诉公开听证,邀请掇刀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等参加。会上,大家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张某及犯罪嫌疑单位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就企业管理制度、合规经营等方面内容提出合理建议。
来源: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田甜
审核: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