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磷石膏|磷石膏政策(2)

荆门市支持磷石膏综合利用政策措施

(荆政发〔2021〕7号)

第四条 实施利用补贴政策

对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每年消纳的本地磷石膏,由相关县(市、区)财政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及方式由县(市、区)自行制定。全市范围内跨县(市、区)销售磷石膏的,由磷石膏产生企业所在地县级政府对接收利用企业予以补助。

第五条 鼓励技术引进

鼓励企业积极引进磷石膏综合利用技术发明专利,对首次引进且项目建成投产运行的,每项发明专利给予30万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自主研发的磷石膏综合利用技术发明专利,且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单个专利给予5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以上政策可叠加享受。

鼓励支持企业参加各类展会、产销对接会。由政府部门组织参加的国内国际各类相关专业展会,由企业所在地县级政府对其展位费据实给予补助。

第六条 优先推广使用磷石膏产品

市住建、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利湖泊等部门要及时发布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目录、造价、质量标准等信息。对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符合标准,经主管部门备案的产品,依法纳入政府采购计划范围,在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保障性住房、园林绿化、水利工程、道路交通、土壤改良等领域,率先推广使用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在城乡建设领域开展的工程质量评优活动中,将磷石膏建材产品使用情况作为参评依据之一。

对直接利用本地磷石膏(含磷石膏粉)生产销售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的,按照销售收入的3%予以奖励,销往市外的按照4%予以奖励,具体计算公式为,销售收入×产品中磷石膏含量百分比×3%(市外4%)。单个企业每个财务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奖励拨付至生产单位后,由生产单位全额补贴给采购单位。政府投资工程不纳入补贴范围。

来源:荆门市经信局

编辑:杜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