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21.5万元 女子潜逃3年投案

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集资诈骗案,涉案人因犯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

涉案人为黄某,女,今年35岁,江西人。

2019年9月19日,黄某主动向警方投案,如实交代了集资诈骗的相关事实。

警方查明案情后,以黄某涉嫌犯集资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不久,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一审查明,2015年11月10日,湖北一商务咨询公司注册成立,并办理了公司银行账户,办公地点设在城区天鹅广场附近一写字楼。黄某以业务员身份进入该公司工作。

当年,湖北公司人员虚构该公司系山东一公司的子公司、湖北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山东公司副总经理并拥有山东公司35%股份、湖北公司成立是为了给山东公司融资扩大生产规模、向湖北公司投资可获得年息24%的回报等,安排人员制作宣传单,要求湖北公司业务人员均使用化名对外宣传,吸引群众向公司集资,然后按照业务量获得提成。其中,黄某按照其业务量的15%从中提成。黄某为获得提成,明知从事的是集资诈骗活动,仍以“黄伊茹”为化名,通过在荆门城区散发宣传单,吸引群众到该公司了解情况、参加公司宣传会等方式,向群众公开宣传公司的集资业务并诱使群众向公司集资。

2015年11月底,当部分集资人提出到山东公司参观考察时,黄某等人带领他们前往所谓的山东公司。其间,黄某与湖北公司人员相互配合,采取租看等方式蒙混过关,骗取了集资人的信任,诱使集资人继续向湖北公司集资。截至2016年1月,黄某作为湖北公司业务员,共向4人非法集资共计21.5万元,其中支付集资人利息4800元,向集资人返现3700元,黄某个人获得提成3.3万元。案发后,黄某逃匿。直到2019年9月19日,黄某迫于法律威严,主动投案,如实交代了相关事实。黄某的同案犯因犯罪已受到相应处罚。

另查明,黄某于2020年8月3日退赔违法所得3.3万元。经一审法院委托,江西当地司法部门对黄某进行调查评估,同意对她判处非监禁刑。

一审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黄某违法所得21.5万元系与3名同案犯共同犯罪所致,法院于2019年8月15日对其同案犯判处中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但迄今为止,3名同案犯未履行,故黄某仍应对21.5万元的犯罪所得承担连带退赔责任。黄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黄某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黄某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对黄某可适用缓刑。

最终,一审判决黄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对黄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来源:平安法治荆门

编辑:杉杉